【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10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政党捐赠候选人总额限制规定,但全案仍须朝野协商。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政党对推荐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捐赠不得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直辖市、县(市)长不得超过500万元,立法委员不得超过300万元,直辖市、县(市)议员不得超过200万元,乡(镇、市)长不得超过30万元,村(里)长、乡(镇、市)民代表不得超过10万元。
政党对其推荐同一(组)公职候选人办理竞选活动、宣传与提供竞选资源的协助等,支出金额计入政党捐赠候选人总额上限规定;政党捐赠所推荐的同一(组)公职候选人,应自其政治献金专户支出。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个人对不同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从现行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如果收到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的营利事业等依法规定不得捐赠政治献金者的捐款,或捐款人的捐款额度超过限制,除不得返还者外,都得在收受后1个月内将返还一部或全部政治献金。
初审通过条文将返还期限由收到捐款起的1个月内,改为申报日前。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江惠贞表示,竞选期间非常忙碌,要在1个月期限内查核政治献金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常不容易。希望候选人只要有确实在申报日前,返还不符规定的政治献金,就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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