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8日讯】相比较而言,一党专政是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党,个人独裁则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的领袖个人,权力集中度更高。如果说一党专政只是剥夺了党外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那么个人独裁就连党内人士的这种权利也一块剥夺了;如果说前者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粗暴践踏,那么后者则更有过之,危害更大。
——题记
1933年1月30日,对于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来说,是一个嘴都要笑歪的大喜之日。就在这天中午,希特勒通过“后门”交易,终于如愿以偿地登上了他梦寐以求的德国总理宝座。
不过,仅仅夺得总理权柄并不能满足野心勃勃的希特勒的胃口,他的最终目标是要攫取更多更大的权力。为此,他不惜大耍手段,费尽了心机。
1933年3 月23日,在纳粹的操纵和威胁下,德国国会通过了《授权法》,将立法权从议会转移到了希特勒任总理的内阁手中,实际上也就是转移到了希特勒的手中。
希特勒刚当总理时,纳粹尚未在内阁中占据多数。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希特勒通过排挤以至取缔其他政党,更替部长人选,设置新的部和增加任命不管部长,很快就把内阁变成了完全听命于他的纳粹党的一统天下。与之相应,内阁部长的誓词也从魏玛时期的“忠于宪法和法律”,改为“忠于德意志民族和人民的领袖”(即希特勒个人)。就像希特勒在1933年7月13日对国会的演说中所宣布的:“如今的政府是领袖的顾问团”。
1934年8月2日,德国总统保罗•冯•兴登堡病逝,希特勒抓住这个机会立即颁布了一项新法律,把总统和总理这两个职务合二而一,由他一人兼任。作为元首和总理,如今希特勒成了国家政权的单独执掌者。
几年后的1938年2月4日,希特勒在成功地完成了对军方高层的整肃之后,又正式宣布由自己亲自“接掌整个武装部队的统帅权”,兼任德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至此,所有国家最高权力全都如愿以偿地集中到了他一个人的手中,希特勒成了德国至高无上的大独裁者。
众所周知,西方民主国家政权结构的特点,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在纳粹德国,这三项权力全都被作为纳粹党和国家领袖的希特勒一个人攫取了。大权独揽的希特勒享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与无限的全权,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达的意图,不仅可以取消或修改现行法律,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传达于全党全国的每一级机构以至每一个人。早在1934年9月7日,纳粹党在纽伦堡党代会上明确宣布:“希特勒就是德国,德国就是希特勒。”
为了操纵国家事务,希特勒特地设立了三个自己的办公厅——总理办公厅、总统办公厅和领袖办公厅。除了一些特许的纳粹党头目之外,就是内阁部长们也很少能直接见到他。他们只能通过这些办公厅和各类副官去同希特勒联系,以致后来内阁部长们也常常是从报纸或广播中才得悉“德国政府”作出的决定或颁布的法令。整个纳粹德国,只有希特勒一人掌握着所有的统治机构,看到整个蓝图,行使着绝对的权力。
按照纳粹头目温斯泰因对德国“政府”的解释:“今天的全国政府(注:指纳粹德国政府)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内阁,在那里所有的决议都必须以多数原则为基础来制定,如今的政府是领袖(注:指希特勒)的顾问团,它向领袖兼全国总理提议并支持他作出的决定。”可见,纳粹德国的一党专政是以希特勒的个人独裁为显着特征的。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克劳斯•费舍尔所总结的那样:“一切都开始于也终结于希特勒。”(注1)
无独有偶,共产党国家的一党专政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采取的也是个人独裁的形式。一国之内,无论大小事务,都由党说了算,最终实际由领袖一人定夺。
在苏联,列宁去世后,史达林通过阴谋手段逐步清除了党内的各个反对派,将原本分归3大巨头掌管的党、政、军大权独揽到自己一个人的手中。特别是通过1936—1938年的大清洗,史达林完全确立了自己至高无上的领袖地位,建立了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人独裁。
1941年5月,史达林以党中央总书记兼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总理),6月卫国战争爆发后又兼国防委员会主席,战后取消国防委员会,他又兼苏联武装部队总司令。与此同时,史达林把政治局逐步变成了凌驾于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委员会及最高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中央政府)之上的党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力中心。当中央全会不按期召开时,决定一切的实际上变成了政治局。而高居于政治局之上的“太上皇”则是史达林本人。他握有的权力是俄国任何沙皇都不具有的,不仅包括全部政治权力和军事力量,而且史达林还把全部经济命脉都掌握在自己手里,使他能够不受监督地,随心所欲地支配全国的物质资源与财富。
据1971年出版的《赫鲁雪夫回忆录》透露:“无论是中央委员会、政治局还是主席团的常务委员会都没有有规则地工作过。可是史达林同他内圈的定期会议却像钟表装置一样,到时必定举行。”一般情况下,每隔二三天或者更多天,史达林就要召见他在政治局的亲信赫鲁雪夫、马林科夫、贝利亚、卡冈诺维奇等几个人到他的别墅共进晚餐。通常是边吃边谈,主要是史达林独自高谈阔论,发号施令,与会者洗耳恭听,边听边记,心领神会,唯唯诺诺,谁也不敢轻易发表什么新见,也顾不上认真吃饭。正如曾访问过苏联的法国左翼作家吉德所形容的那样,当年的苏联完全就是史达林“一个人的专政”。
毛泽东也热衷于个人独裁。中共当政后,他集党政军大权于一人之手,同时兼任党的主席、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三职,成了凌驾于中央之上、党之上、国之上、人民之上的地地道道的大独裁者。
按照共产党的理论,党内应实行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政治局完全可以依据这条原则以中央的名义下发档。然而,当刘少奇、杨尚昆按照这条原则办事时,却遭到毛泽东的严厉批判。1953年5月15日,毛泽东发文批判刘少奇、杨尚昆破坏纪律擅自以中央名义发出档,并且宣布:“嗣后,凡用中央名义发出的档、电报,均须经我看过方能发出,否则无效。”(注2)中央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要毛泽东同意才能发出,毛泽东将自己凌驾于政治局之上,毛泽东就是中央,中央就是毛泽东,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1953年8月12日,毛泽东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强调,“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强调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注3)要害在“全党服从中央”。由于毛泽东就是中央,中央就是毛泽东,所以,民主集中制实质就是全党服从毛泽东。在毛泽东看来,他就代表多数,服从他就是服从多数。以“民主集中制”这个愰子,毛泽东将他的个人专制独裁强加给中共,党变成了他独裁的工具。毛泽东口口声声说要重视集体领导,反对分散主义,实质就是要服从他一个人,建立他的个人专制独裁。
1966年3月,苏共召开二十三大,向中共发出了邀请。当时,毛泽东在上海,他请在北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们讨论决定是否派代表团出席苏共二十三大。刘少奇在北京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派出代表团出席苏共二十三大,而且说明代表团去了苏联,要坚持原则,坚持斗争。政治局候补委员康生到上海,把政治局会议作出的决定向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听后说:“你们同意了,我可不同意。”只这一句话,就推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可见其专横到了何等程度。
到了文革中,毛的个人独裁更是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时,发出的“致敬信”一开头写的是“最最敬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连“党中央”都不提。后来,总算提“党中央”了,但是写成“毛主席、党中央”。再后来,在党内的请示报告中,则简称为“主席、中央”。这在文革时代,已经成了惯例。
“主席、中央”,决不只是一种在“礼节”上对毛的尊重,事实上它反映了“主席”凌驾于“中央”之上,主席可以指挥中央,否决中央,而中央却不能指挥主席,否决主席!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纲领性档——《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亦即《五一六通知》。这个档是由毛泽东在杭州主持起草和亲笔改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京召开时,由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主持,毛泽东在杭州,没出席会议。在会上,因为大家知道这一《通知》是毛主持起草的,谁都不敢提出原则性的否定意见,只好对个别字句、标点符号提了点修改意见。岂料陈伯达、康生却说,这是主席改定的,一个标点都不能动!这时,就连刘少奇也不能不感叹道: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叫大家讨论,结果提了意见不改,连几个字都不能改,这不是独断专行吗?!
相比较而言,一党专政是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党,个人独裁则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党的领袖个人,权力集中度更高。如果说一党专政只是剥夺了党外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那么个人独裁就连党内人士的这种权利也一块剥夺了;如果说前者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粗暴践踏,那么后者则更有过之,危害更大。正如中共创始人陈独秀在晚年所断言的那样:“党的独裁,结果也只能是领袖独裁。任何独裁都和残暴、蒙蔽、欺骗、贪污、腐化的官僚政治是不能分离的!”(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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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译林出版社《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359页
注2:《毛泽东选集》第5卷, 80页
注3:《毛泽东选集》第5卷, 95—96页
注4:见陈独秀《我的根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