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梅:“党国一体”与“党天下”

【新唐人2012年12月6日讯】允许不同政党和政治团体存在,尊重和保障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合法权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一党专政——不论是共产党的还是纳粹党的——则野蛮地剥夺了他们的这一基本权利。这种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彻底颠覆,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势必让整个国家陷于全面的政治黑暗。 ——题记

1933年1月30日的德国恰值隆冬,天寒地冻。

这一天更是魏玛共和国历史上最寒冷的一天。当日,德国总理的权柄不幸落入了来自奥地利北部的陆军下士希特勒的手中,1919年建立的这个年轻的共和国,德国历史上第一个多党制的共和政体,在存活了短短 23年后,正式宣告死亡。

当上总理的希特勒,很快取缔和解散了之前活跃在德国政治舞台上的各个政党,并于1933年7 月14日颁布了《禁止组织新政党法》,明确规定纳粹党是德国的唯一政党。

当年12月1日,希特勒又颁布了《党和国家统一法》,申明纳粹党是德意志思想的体现者,是国家的领导和推动力量,与国家不可分离地联系着,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纳粹党在德国至高无上的地位。

如此一来,纳粹党不仅成了德国当时唯一的政党,而且将整个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控制权都牢牢地握在了自己的手中。在这种一党专政的体制下,反对党被严禁存在,纳粹党垄断了全部国家权力,党权不但高于宪法,高于法律,而且不受任何制约。正如希特勒在纳粹党党代会上明确宣布的那样:“党是指挥国家的。不是国家指挥我们,而是我们指挥国家。”到后来,这种一党专政更是演变成了“党国同体”。

什么叫“党国同体”?用希特勒的话说,就是“纳粹党对国家及其一切机构和组织有了绝对控制。”它首先体现在,作为纳粹党高级领导机构的“领袖代表办公室”,有权干预政府机关的国务活动,掌管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并参与起草法律法令。

“党国同体”还体现在纳粹党人占据了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大部分领导岗位。如在国家一级,作为纳粹党领袖的希特勒担任政府总理,1934年8月起又成为国家元首,这就保证了纳粹党对全国政权的控制。纳粹党的中央机构是全国指导处,由18名领导成员组成,他们中许多人直接出任内阁部长,如全国宣传领袖戈培尔,自1933年3 月13日起出任新设的内阁国民教育与宣传部部长。还有些成员或通过出任内阁不管部长,或对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和渗透,也夺占了政府部门的职权。

直接控制政府官吏和公务员队伍也是“党国同体”的一大特征。1933年4月7日和1937年1 月25日,纳粹当局先后颁布了《恢复职业官吏法》和《文职人员法》,规定今后政府官员必须由纳粹党员担任,而且在思想上还必须真正信奉民族社会主义,无条件地支援纳粹的政治目标;政府官员必须同党的干部一样宣誓效忠希特勒个人。在这两项法令影响下,不但大批纳粹党员进入国家机关,文职官员也纷纷加入纳粹党,使得纳粹党员在文职人员中的比重越来越高。1933年德国文职人员中的纳粹党员比重仅为五分之一,1935年上升到五分之三。1937年普鲁士邦官员中的纳粹党员比重达五分之四。1939年后,纳粹党党籍更是成为进入官员阶层的先决条件。

与纳粹一样,共产党当政后,搞的也是一党专政,而始作俑者则是“老大哥”苏共。

1917年“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夺得了政权。不久,他们即将资产阶级党派作为反革命宣布为非法,包括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孟什维克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义党派随后也被取缔。到了1921年,所有反对布尔什维克的党派都被迫转入地下,政权完全被苏共一党所垄断。1920年10月11日,列宁在给布哈林的一张便条上直白地写道:“只要以整个中央的名义声明(并论证)以下几点就够了:——无产阶级=俄国共产党=苏维埃政权”(注1)。在1922年俄共11大政治报告中,列宁更是以斩钉截铁的语气说道,“当我们说到‘国家’的时候,这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无产阶级,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注2)。列宁还曾坦承说,“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 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 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 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 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注3)

不过,一党专政在列宁时代还只是一种雏形,直到史达林时代,它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日趋完备和巩固。

史达林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苏维埃、职工会、共青团、合作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组成了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共产党是这个体系的“领导核心”,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按他的说法,党的指示和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在我们苏联,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体现。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的‘专政’,是它的党即无产阶级的主要领导力量的‘专政’”(注4)。在史达林的授意下,苏共不仅把党的领导原则写进了党章,而且还写进了苏联宪法。联共(布)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声称:“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切机关”。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更是明确规定,共产党“是劳动群众的所有团体及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

就具体内容而言,前苏联的一党专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基本方面。首先,党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按照苏共二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的说法:“党决定国家发展的总的前途,保证对人民创造性的活动实行科学的领导,使人民争取实现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的斗争具有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和目标明确的性质”。其次,党负责选拔和任免干部。这一原则其实早在列宁时期就定下来了,史达林更把它看作是党对政府领导的第一个表现。后来的苏共领导人并强调“选拔,配置和教育干部”是“党的领导的实质及其决定性环节”。第三,党还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能。列宁曾经说过,在组织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选拔干部和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列宁之后的苏共领导人和党政档历来都强调,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是党的领导作用表现的重要方面。

可见,苏共对权力的垄断囊括了政治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既包括了政治领导,也包括了组织领导,可谓无所不在,无孔不入,以至于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地步。

步苏联“老大哥”的后尘,中共当政后也依葫芦画瓢地搞起了一党专政,通过各级党委牢牢地控制住了整个国家的各级政权。储安平先生当年曾形象地把这种情形概括为“党天下”——“在全国范围内,不论单位大小,甚至一个科一个组,都要安排一个党员做头,事无巨细,都要看党员的颜色行事,都要党员点了头才算数。”(注5)

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曾经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领导的危险,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中央的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为此决定:第一,政府各部对于中共中央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取得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第二,为了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的领导,以及便于政府各部门中的党的领导人能够有组织地、统一地领导其所在部门的党员,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决议和指示的执行,今后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受中央的领导。第三,今后政务院各委和不属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央直接请示报告。如应向中央请示报告的事项竟未向中央提出,则最后经手的政府负责同志应付主要责任。显然,“党天下”党权至上、以党代政的特征在此可谓一目了然。

按照独立作家杨银波的分析,“党天下”在中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方面:“第一,中共各级党委掌握着立法权。在中央由中共中央委员会控制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制定,在地方由中共地方党委控制地方法律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各级人大的立法权被剥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不过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一个下级国家机关,无法完全独立地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有权制定的法律和政策都由地方党委来决定制定,地方人大也只不过是地方党委的一个下级国家机关,无法完全独立地行使地方立法权。第二,中共各级党委掌握着行政权。中国的各级行政首脑由各级党委书记来担任便是最好的证明。第三,中共各级党委掌握着司法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受到中共各级党委不同程度的控制,就连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海关等地也受到中共各级党委不同程度的控制,监控、逮捕、关押、审判、监禁等程式都被或多或少地干预。最为荒唐的是,各级行政官员、各级司法官员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成员的任命、乃至其待遇的决定权实际上都掌握在中共各级党委的手里。

“中共中央委员会是实际上的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中央共产王朝的王权拥有者和操纵者。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均属于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下级国家机关。而地方共产王朝则由中共地方党委充当老大。中共地方纪委、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常委会等均属于中共地方党委的下级地方机关。更为恐怖的是,中国政府并不实行文官制度,而是以党领军、以军压党的武官制度,军队不受以国务院为首的国家机关统领,而由既有中共中央委员会资格、又有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资格的首领来调配,为严打异己而成立的秘密组织和国安机关实际上也受其指挥,成为国家恐怖主义的最大罪源。”(注6)

前东欧共产党国家也都是“党天下”。拿波兰来说吧,据官方的《政治周刊》1988年5月14日透露,波兰的120万个管理职位中,有90万个由党员占据着。根据这家周刊的说法,这种情况表明,“成员总数仅为200万的政党有50%的党员在领导着其他人。”据这家周刊报导,在1986年,有444人被任命到最高层的管理岗位上,其中94.3%是党员。三分之二的波兰大学校长,五分之四的中小学校长,以及四分之三的卫生系统负责人都是党员。

允许不同政党和政治团体存在,尊重和保障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合法权利,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一党专政——不论是纳粹党的还是共产党的——则野蛮地剥夺了他们的这一基本权利。这种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彻底颠覆,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势必让整个国家陷于全面的政治黑暗。那一幕幕已经发生过和依旧还在延续的历史惨剧,不就是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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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卷,第583页
注2:《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卷,第670页
注3:见《俄共(布) 第十次代表大会文献( 1921年) [M ] 》,人民出版社1975版
注4::《论列宁主义底几个问题》,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年版,181页
注5:见《“党天下”》,1957年6月2日《光明日报》
注6:见杨银波《共产王朝与一党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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