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文展内容变动未告知 可退票

【新唐人2012年12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 6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公布,明年起静态艺文展览内容变动及禁止拍照等规定未事先告知,可要求退票,同时,退票因素若非归因于消费者,退票可免手续费。

  消保处指出,基于合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兼顾艺文展览产业健全发展,已审议通过文化部主管、研拟的“艺文展览票券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预计文化部明(102)年公告实施。

  通过审议的草案内容规范,艺文展览内容是消费者购票观赏的主要理由,所以当展览的主要内容在展出首日前有所变动时,主办单位应即刻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及公告,并说明变动的理由。

  基于维护展览品质及其他观赏者权益,主办单位对于参观者可以订立不同要求的入场规范,例如禁止拍照或摄影、禁止饮食或携带宠物入场等,但应在售票处、入场处或网站等明显处公告。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并说,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可以在展览结束前要求退票,例如花博人潮多到无法入场之例,就可要求退票,又连同前述两种规范情况,都非可归因于消费者时,业者退票作业不能收手续费;但消费者任意退票,业者可收不高于10%手续费。

  此外,明年同步上路的规范还包含,主办单位对于契约履行辅助人的故意过失,本应负同一责任;因此,对于展览场地提供者、代为售票的售票中心或售票单位等履行辅助人的相关疏失,主办单位不得预先约定免除应负的责任。

  他补充,上述规定,业者若被主管机关处以限期改善而不遵守,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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