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延长劳保请求权时效

【新唐人2012年12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将领取劳保给付的请求权时效从2年延长为5年。

劳保条例原规定,领取劳保给付的请求权时效是2年,2年间不行使将消灭。

提案立委之一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管碧玲在提案说明表示,劳保给付的请求权时效应比照公教人员保险法的5年规定。提案立委之一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郑汝芬则认为,行政程序法规定“公法上的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为使行政法与社会保险法制规范一致,有必要修法。

立法院院会也三读通过修正就业保险法部分条文,依照就业保险法发给的保险给付,经保险人核定后,应在15日内给付。如果逾期给付可归责于保险人,逾期部分应该加给利息。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潘世伟在提案说明时表示,现行法中,被保险人因可归责于保险人的延迟给付受损害时,没有相对应的救济规定,因此参考大法官释宪及公教人员保险法规定,增订这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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