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许秩维台北30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未来企业并购或改组时,不同意留用的劳工也计入被解聘人数,如符合大量解雇人数门槛,企业应和劳工协商。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原来在民国92年函释,雇主因并购而欲留用的原有劳工,如因个人因素考量不愿留任者,不算是非自愿性离职,因此不计入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的解雇人数。
为扩大劳工权益,劳委会表示,未来事业单位并购或改组时,经雇主商定留用却不同意留用的劳工,除了发给资遣费,同时也计入被解雇人数,当“未留用”及“不同意留用”劳工人数,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门槛时,企业应依法规定提出解雇计划书并与劳工(工会)协商。
劳委会表示,过去认为劳工拒绝留用不是非自愿性离职,但这些劳工最后仍要回到劳动基准法,依法资遣,因此决定将不愿留用的劳工也纳入解雇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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