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增订业者如果没提供身障者票价优惠,将处罚锾并公布姓名。
现行法律规定,身障者进入收费的公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有免费优待;公设民营或民营单位,如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电影院等,为半价优惠。不过,如果业者没提供优待,没有罚则。
三通通过条文规定,未来身障者进入收费的公营或公设民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如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免费;电影院等民营单位应予半价优待,身障民众的1名随行陪伴者,也享同等优惠。
如果业者违反优惠相关规定,三读通过条文增订罚则,主管机关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先警告。如果仍不改善,将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公告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姓名。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李昆泽在法案初审通过时受访表示,台北市日前抽查各大电影院,发现法律虽有规定,但很多业者没提供身障者优惠,应订罚则约束业者,给身障者更多保障。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规定,身障者参与休闲及文化活动、公共资讯无障碍、法律咨询及协助、辅助科技设备及服务等措施,如果属付费使用者,应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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