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湿地法草案,明确规范湿地的规划、保育利用及经营管理,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次长林慈玲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目前政府指定湿地82处、面积5.68公顷,立法院完成湿地法立法后,也将纳入规范。
草案规定,主管机关应定期进行湿地基础调查;民众在重要湿地内,禁止擅自抽取或排放水资源、挖掘或取土或变更湿地原有形态,禁止破坏生物洄游通道、排放降低湿地生态功能的污染物;违反规定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明订,重要湿地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也不得砍伐、采集、放生、捡拾生物资源,违者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若导致野生动物死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上述行为须接受1小时至8小时的环境讲习课程。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湿地有“大地之肺”及“大地之肾”美称,对环境调节及生态保护有助益,国际间已签署“拉姆萨湿地公约”,以保护、合理利用湿地及其生态资源。
他说,推动湿地法的立法,除符合国际社会趋势,也能使湿地的保育与“明智使用”具法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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