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8日电)立委颜清标酒帐案,最高法院今天依速审法减刑,判颜清标、台中市议长张清堂各3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确定。
颜清标、张清堂及蔡文雄原是前台中县议会议长、副议长与主任秘书。
根据法院判决,颜清标、张清堂及蔡文雄于任职的民国88年4月至89年11月间,先后在多家有女陪侍的酒店饮酒、宴客、唱歌、跳舞,甚至带小姐出场寻乐。
颜清标等3人被控将给付小姐的坐台费、出场费等私人娱乐花费,向店家索取记载“便餐”名目的统一发票或收据后,以误餐费名义在议事业务费项下报销,诈领公款共500余笔,金额高达新台币1814万多元。
蔡文雄另被控将前往高雄市议会考察时,将高雄地方人士宴请他的开销发票、收据,佯称是前台中县议会的消费凭证,予以报销,诈得公款12万多元。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颜清标3人就共犯贪污等罪均自白,于更三审时也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依贪污治罪条例减轻其刑。此外,因缠讼10余年,对颜清标等3人经济负担及心理压力非轻,依刑事妥速审判法减轻其刑。
台中高分院更四审去年9月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判颜清标及张清堂各3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判蔡文雄6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4年。
最高法院指出,检察官于更四审上诉第三审时才指酒菜消费部分为贪污,此属单纯事实争议,不是法律审的适法上诉理由。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喝花酒属私人娱乐,不能报称公务,请领公款支应是普通常识,议会的前后会计主任及相关承办人员也有作证,因此驳回检察官与被告3人上诉,维持更四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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