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夫妻债务各自还

【新唐人2012年11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2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修正民法规定,将来银行、债务清理公司无法藉由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要求夫或妻弱势一方拍卖财产偿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条、第1011条及第1030之1条条文等修正草案,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廖正井裁示,全案不需经由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尤美女会后受访表示,将来银行、债权人、资产顾问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过民法亲属编的规定,代位行使要求配偶一方把财产吐出一半还债。

她说,换句话说,民国96年民法修法后,所谓妻债夫还或夫债妻还的情况,经过这次修法不再发生,只要夫妻结婚后,将来离婚或死亡,婚后财产谁的就是谁的,负债要各自清偿,除非夫妻自己在离婚或死亡已经做了财产分配,债务部分自己负责。

尤美女说,债权人不用担心因为这次的修法导致债务人蓄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债权,因为依照现行民法中的规定,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解决蓄意脱产的问题可透过民法第244条规定进行撤销,债权人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陈维练会后受访表示,这次修法重点在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得继承或让与,将来银行、债务清理公司无法再藉由民法第1030之1条规定,向夫或妻一方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他说,近两年来卡债族,夫或妻负债的一方,银行或债务清理公司常常藉由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代位向夫或妻一方请求剩余财产分配,造成弱势的一方无法保有财产,被迫拿出来拍卖清偿负债一方的债务,造成很多家庭的悲剧。

初审通过删除民法第1009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夫妻财产制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并删除民法第1011条规定,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之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法院因债权人之声请,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初审修正通过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剩余财产差额的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的差额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5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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