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21日电)蔡姓男子与何姓男子合资新台币1万元借蔡男胞姊,利息年利率720%,虽蔡父交付1万3000元偿清,蔡、何被依重利罪声请简判。
台中地检署今天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指出,台中市22岁何男与21岁蔡男在民国100年3月间,利用蔡男胞姊及其男友急需用钱,合资1万元借给蔡女。
双方约定利息每10日为1期,每期2000元,并预扣利息2000元,蔡女实取得现金8000元,现场签下面额2万元本票交给蔡男质押。
事后,蔡男及何男向蔡女收取利息,蔡女不在家,由蔡父交付1万3000元结清债务,并取回本票。案经警方通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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