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0日电)所得税申报扶养放宽,国税局今天表示,共同居住和扶养事实是重要条件,高所得者若滥报扶养,不仅会被剔除,还可能回溯追税。
财政部表示,无谋生能力者应优先被子女扶养,其次是父母,接下来的顺位依序为家长、兄弟姊妹、家属、媳妇或女婿、夫妻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
财政部表示,若由后顺位者申报扶养,要有正当理由或合理说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局长李庆华表示,所得税法修法前后最大差异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无谋生能力亲属或家属可列报扶养免税额,但仍要符合民法规定的扶养顺序,要有扶养事实及共同居住事实。
李庆华表示,高所得者常会列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节税,其中以列报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国税局剔除。因为小孩应优先由父母扶养,纳税义务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养,就不能报在其他人名下。
李庆华提醒,高所得者列报太多扶养亲属或家属,可能被列入选案对象。若被查到虚报,且被认为素行不良,最高可回溯5年补税,千万不要随便尝试。
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放宽其他亲属或家属扶养免税额的年龄限制,扶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每人可列报减除免税额新台币8.2万元。
财政部表示,申报扶养年龄放宽在102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即可适用,依纳税义务人适用的综合所得税税率不同,每增列1名扶养亲属,可节税4100元至3万2800元不等。
本文网址: https://www.ntdtv.com/gb/2012/11/20/a800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