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房产 金管会提新8条

【新唐人2012年11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9日电)金管会今天公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新8条,并且立即实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公布“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有关即时利用并有收益之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修正草案,自11月19日生效。

金管会共发布了8项新规定。

首先,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年化报酬率最低收益率不得低于2.875%。

其次,金管会增订保险业取得达可用状态的不动产(商用不动产),取得时就要已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者为限等规定。

金管会表示,保险业取得商用不动产 5年之内不可以转移所有权。

素地方面,除现行就开工及申请建造的时程规范外,金管会也限制,投资前应取得可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的承租意向书或其他可资证明未来规划可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的文件、最长应于 5年内兴建完工并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以及10年内不得移转所有权等规范。

金管会增订,配合政府公共建设目的且主办机关有规定开发时程的地上权案件,不适用投资素地的时程条件规范,并应于取得地上权后10日内向金管会检具开发计划。

金管会表示,保险业投资不动产,要逐案经过董事会通过;不过,如果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RBC)达200%以上者,在新台币 3亿元以下免提报董事会。金管会官员表示,若RBC未达200%的保险公司,就必须逐案董事会通过。

另外,保险业若将投资用不动产转列为自用不动产,不得于转列后5年内转移所有权。

金管会表示,保险业不得投资从事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将来完成的建筑物为交易标的物(预售屋)的投资。

金管会说,将适时检讨保险业投资相关法令,以落实扩大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管道及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效率与投资收益等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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