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废弃物拟依比例原则罚

【新唐人2012年11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5日电)环保署废弃物管理处简任技正刘瑞祥今天说,正研究修改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条文,拟考量比例原则,裁罚违规处理废弃物者。

现行废清法规定,从事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文件,才可从事相关业务。若无许可违规处理,则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锦隆认为这项规定恐损害一般处理资源回收或不谙法律民众权益,可能无意触法却要遭重罚,所以提出废清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免除无故犯错者刑责,改为行政罚。

不过,环保团体上午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表示,蔡锦隆修法版本为违规处理废弃物业者大开方便之门,日后违规业者可以到处接收事业废弃物,随便乱倒牟利,被抓到还不需坐牢,台湾可能成为随地都有污染废弃物的毒岛。

蔡锦隆受访时表示,修法绝非图利业者,他与业者也没有关系,而是有民众因自行贩售家庭资源回收品,却依废清法第46条被处罚,且刑罚过重,不符合比例原则。

刘瑞祥下午接受记者电话访问表示,处理一般废弃物的资源回收者、弱势民众应不是废清法第46条的处罚对象,但不排除执法过严可能,所以环保署正收集各方资讯,研拟修改条文,让条文更明确化,且参酌违规情事,按比例原则订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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