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6日电)某高中教师被学校以汽车科废止、招生人数不足为由资遣,提起诉讼请求给付聘任关系存续时的薪资。最高法院今天判教师胜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一名高姓男子自民国85年8月起任职高雄市一所私立高中,88年8月起受聘为长期专任教师,聘期至93年7月底止。
高男指控学校于90年间以汽车科废止、招生人数不足为由资遣他。高男向高雄市教育局提起申诉后,教育局认定资遣违法,函覆学校须回复聘任高男,但学校并未履行。
94年7月间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的高男主张,学校资遣决议违法,又未在聘期届满时有不续聘之意,表示两造聘任关系仍在,提起诉讼请求学校将他晋叙薪点并给付薪资等费用。
学校主张,校内教评会的决议仅是通过行政单位对资遣高男的提案,并非直接对他所为的措施,且学校于91年发函中止两造雇佣关系,高雄市申评会并未对此处分有任何评议决定。纵使法院认定资遣不合法,但高男被决议资遣后就未在学校服务,自不能晋级。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学校给付高男新台币291万多元,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认定学校资遣不合法,扣除已给付的款项后,判决学校还要给付薪资、研究费及奖金等费用291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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