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30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管理费分担方式或调涨与否,不得由管理委员会说了算,由住户共同决定。
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强化移交机制、限制受托出席人员、促进分区规划与管理、改善管理费收取与运用、加强起造人管理责任、健全管理组织运作体制、推动规约草约公平与合理等层面,将尽速报请行政院审议。
管理费部分,草案限制管理费分担方式及金额不得授权管理负责人或管委会订定,管委会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违反规定时,罚锾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费支付。
内政部营建署建筑管理组科长杨哲维表示,管理费规范入法后,未来若遇调涨管理费情形,须由住户一起决定,举行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并需有总住户数2/3出席,3/4通过,才能变更管理费金额或分担方式。
至于曾发生黑道或不明人士介入管理案例,草案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将限缩仅能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等对象出席,避免与社区不相关人士出席会议,影响事务推动。
此外,弥补新旧管委会交接管理空窗,草案明定管委会任期届满1个月前,应选任新管委会。
考量公寓大厦成立管委会前常有二次施工行为,内政部为遏止歪风,增订二次施工期间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若有违反建筑法规定,起造人负有改善或回复原状义务,如未尽义务,应负担相关费用。
草案也明定,预售房屋时的规约草约常导致日后争议,未来将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规约草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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