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设籍 奢侈税不算自用宅

【新唐人2012年10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5日电)国税局今天表示,奢侈税对自用住宅的认定较地价税严格,仅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设户籍,不能免奢侈税。已有数人因为不了解规定遭重罚。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周贤洋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奢侈税)条例对于自用住宅免课奢侈税的规定是,所有权人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1户房地,无营业或出租,且在售屋前将户籍迁入。

周贤洋表示,地价税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对设籍的认定较宽松,只要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即可,换句话说,所有权人的父母设籍可以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

自去 (100)年6月1日实施奢侈税后,周贤洋表示,台北市查到70件短漏报,连补带罚超过新台币1亿元。其中5件为自住却未设籍,单件最高连补带罚600万元。

国税局发现,问题出在部分民众、甚至代书或中介业者,误以为只要有自住事实,或有直系尊亲属设籍,就可以免税。

周贤洋举例,设籍台北市的某甲,去年在新北市买房,但为了小孩在台北市的学区,只迁入父母的户籍。今年房子卖了2000万元,但因持有房屋不满两年,又不符合奢侈税的设籍规定,不仅补税200万元,并加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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