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4日电)前桃园地方法院常姓书记官被控未确实登载判决案卷,导致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无须执行。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他5年徒刑。
根据判决书指出,常姓男子自民国91年间起任职桃园地院刑事纪录科书记官,自96年1月初起兼任股长。
检方指控,常男为规避法院研考科的后续稽核管考,自91年10月底起,未完成实体走卷程序,就在“一审审判资讯系统”登载不实内容,使得稽核单位无法进行程序管考、追踪,造成多人原先应受判决执行,却因时效过期而无法执行。
桃园地院以数罪并罚,各依伪造文书罪判决常男应执行8年徒刑。
高院审理认为,常男身为司法程序重要一环的书记官,竟长期利用职务之便,特意规避研考人员的稽核管考,长期登载不实的案件终结事项、送卷纪录及走卷维护内容,前后期间逾7年,涉及的案件数量可观,应受相当的刑事非难。但认为常男同一日的犯行属接续犯,改判5年徒刑,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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