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4日电)被控枪伤前副总统连战之子连胜文的“马面”林正伟,二审认为他开枪流弹打死台下民众,构成杀人既遂而非过失致死。
林正伟于民国99年五都选前夜,在新北市议员候选人陈鸿源的造势场合上,开枪打伤连胜文,台下民众黄运圣因流弹波及致死。
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起诉时认定,林正伟枪伤连胜文的部分构成杀人未遂;殃及黄运圣的部分,检方认为林正伟有杀人罪的未必故意,以杀人既遂诉究,并求处极刑。但板桥地方法院认为,连胜文遭枪伤构成杀人未遂,但流弹击毙黄运圣,应属过失致死,因此一审时判24年。
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林正伟开枪前已与连胜文先行拉扯,仍于混乱中不顾群众生命安危,对闪躲中的目标执意扣下板机,毫不在意子弹会否波及他人,认定他有杀人的“未必故意”,撤销原审认定的过失致死。
高院合议庭审酌,林正伟在选举投票前夕的造势晚会,持威力强大的制式手枪射杀被害人,致一死一伤,漠视法律,公然挑战国家公权力,而且持枪抵住被害人致命部位近距离射击,受击者几无逃生机会,手段残酷冷血,胆大妄为至极点。
合议庭认为,林正伟射击一枪后遭围捕,仍毫无惧色,甚至还想再补一枪,可见致人于死之意坚决,视人命如草芥,至今未与连胜文、黄运圣家属达成和解,因此改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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