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6日电)一名女子骑车经过台电装设手孔盖的路段时摔车死亡,家属提起国赔。公路总局养工处赔偿后向台电求偿,最高法院判台电败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一名女子于民国96年间骑车行经桃园县龟山乡某路段时,因台电公司在道路上装设的手孔盖上有坑洞,出现高低落差极大情形,导致女子摔车后死亡。
死亡女子的5名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养护工程处国赔,养工处赔偿新台币242万多元后提起诉讼,请求台电全数给付。
台电主张,养工处在车祸发生前未发生手孔盖周围有坑洞凹陷情形,也未通知他们修护,未尽督导、通知责任,若全由台电负担养护责任,有失公允。
法院一审认为两造各付一半责任,判台电给付养工处121万多元;养工处就败诉的121万多元提起上诉,请求台电给付。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依公路用地使用规则,台电就手孔盖等设施负养护责任,养工处仅于发现有破损情形时,通知台电进行修复,判台电再给付养工处121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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