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7日电)某公司与另家化妆品公司合作生产BB霜,但不满出资后,化妆品公司未依约提出防晒含药证照等,请求返还出资额;法院判准。
根据判决书指出,某公司于民国99年间与一家化妆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生产、销售BB霜等产品,并约定由某公司先出资新台币100万元后,化妆品公司负责申请防晒含药证照及提出产品上市销售。
原告公司指控化妆品公司拒不履行协议书内容,经多次催告仍未提出防晒含药证照及提出产品上市销售,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资金100万元。
化妆品公司主张是原告公司不提供商标授权,又未依约支付其余的200万元资金,他们无须负任何迟延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未定期催告化妆品公司履行协议书,且依协议书约定所载的产品上市时间只是预估,并非确定给付期限,原告公司也负有先给付300万元资金等义务,判决原告公司败诉。
高院审理认为,依协议书内容,并未约定原告公司应提供商标权授权书,且原告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后,化妆品公司就应开始所有作业,判决化妆品公司要返还资金10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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