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6日讯】(新唐人记者何雅婷综合报导)近日,中共官方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列举了包括“包养情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内的各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这样一个可说是“老生常谈”的规定,因其较集中地点出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而广受舆论关注。有舆论讽刺该规定“泄露了国家机密”,原来这些领着高薪的公职人员,道德已经败坏到如此程度!
“暂行规定”泄漏“国家机密”
据悉,前不久,由大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这个“暂行规定”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三类行为进行了处分规定:其中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违反社会秩序和公德的行为,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该“规定”列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包括: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 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2.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 4.在申报岗位、专案、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5.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6.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资讯;7.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8.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9.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10.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中国大陆的所谓“事业单位”是政府机构的一些分支机构,原本应该是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但事实上,中国大陆的事业单位都是“权力型”的机构。尽管事业单位在权力上往往不如行政单位那么大,但其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贪污腐败的泛滥程度与严重程度并不亚于中共官场。
自由撰稿人刘逸明10月4日在德媒发表评论文章认为,中共官方公布的这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再次证实了公众对事业单位的印象,折射出了中国社会的“礼崩乐坏”,泄漏了“国家机密。他表示,中国的制度性反腐力量还极为脆弱,如果不能完成“制度的革故鼎新”,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公权力的滥用,以及贪污腐败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一切的规定也就“至多是治标而不能治本”。
刘逸明在其评论中表示,中国大陆的事业单位可以说多如牛毛,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时往往以高高在上的姿态示人,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乏善可陈”,而事业单位早已跟行政单位一样,成为“藏污纳垢之所”, 恰沦为“一个个大染缸”, 即使有“胸怀大志、心忧天下”者进入其中,也会逐渐被“先头部队”所同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被指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遵纪守法,不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情况的全面总结。而“这样一份充满陈词滥调的档”,却成为《新华社》的封面报导,而且该报导的标题“事业单位人员包养情人超生等将被处分”还似乎是在告诉读者,在以前出现的这种情况可以不予追究。
文章表示,“公众对事业单位印象得到证实”。从这份“规定”的陈述中,可看到学术腐败在中国大陆的事业单位相当严重。而“在情色文化盛行的今日中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传播违禁资讯和参与卖淫、嫖娼活动其实早已“不足为怪”,最“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那些领着高薪的工作人员,竟然有人“遗弃家庭成员,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可见,部分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低到了何种程度!
最后,刘逸明表示:在中共意识形态已经破产和权力斗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这个《规定》中有关政治纪律方面的内容,更容易“令人想入非非”。而要想“遏制事业单位的各种问题”,追根溯源,首先应该向行政单位开刀,向高级官员开刀,“更需要的其实是制度的革故鼎新”。
事业单位腐败腐败的主要表现及其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曾经就“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存在的腐败问题及其防治对策”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今年(2012年)8月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了该“专题调研”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表示:事业单位除存在贪污贿赂等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相似的腐败现象外,还具有与职业关联的特殊形式。如卫生领域药品器材采购拿回扣、收受红包、以赚钱为目的的过度检查;教育领域违规自主招生、办辅导班、收择校费、评估乱收费和权钱交易;科研领域科研经费使用、课题项目审批、科研成果评估鉴定中的腐败;新闻媒体的假新闻、有偿报导;文化领域假唱、低俗演出等。
报告表示,事业单位的腐败往往还与个人专业知识技能紧密关联,在这个领域里,学识资历、专业技能、知名度等都可以“蜕变成为敛财工具”。
而事业单位腐败的实施主体主要是:主管领导;资金、资产管理岗位的人员;专业技能水准高且社会求助多的人员。
事业单位的腐败形式则主要有:物品购销拿“回扣”和“手续费”,后勤服务关联交易、以权谋私;财务管理贪污、挪用公款甚至私分公共资金;基建工程“围标串标”、商业贿赂;人事管理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