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从一句假冒的马英九讲话谈起(之二)

【新唐人2012年10月3日讯】在前一讲里我提到,“任何未经全体国民表决同意的边界条约都是非法及无效的”这种主张实际上是行不通的。那么,我们又应该怎样对待由先前的不民主的政府签订的边界条约呢?

古人有句话:“要盟不信。”意思是,在对方武力要胁逼迫下做出的承诺,订立的盟约,可以不信守,可以不遵循。本来,在古人那里,订立盟约是对天发誓,如果不遵守,老天爷要惩罚。孔子告诉我们:“要盟也,神不听。”,就是说,在要胁逼迫下订立的盟约,老天爷是不会听的;因此,违反这样的盟约,老天爷不会惩罚。不平等条约可以不遵守,外国用武力夺去的领土,我们有权用武力夺回来。

这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不平等条约,如果是在和平的情况下,在没有武力要胁的情况下,两国政府签订的边界条约,双方就应该遵守,哪怕签立条约时的政府不是民主的政府。如果后来的民主政府发现,先前专制政府签订的边界条约对本国不利,那么,它也只能以和平的方式,通过谈判来争取。民主政府不应单方面地宣布废除双边条约,更不应使用武力去争夺它先前已经划给对方的领土。

自1949年中共掌权,63年来,中共当局和周边很多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这些条约都不是不平等条约,都不是被对方武力要胁逼迫下的城下之盟。因此,无论其内容如何,未来的民主政府都应当遵守,都不能单方面宣布无效宣布非法。对于其中的种种问题,未来的民主政府只能用和平谈判的方式去解决,不应该用武力去改变。

也许有人会问:照你这么说,共产党出卖了那么多中国领土,未来的民主中国也只好接受吗?

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说明,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对今日中国政府而言,不存在被迫卖国的问题。因为这63年来,中国并不曾遭受强大外国的入侵或逼迫,中国政府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都是在和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平等条约,所以不存在像清朝末年,中国遭受列强欺侮,丧权辱国,被迫出让领土的问题。更何况中国周边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比中国弱小,要说弱国无外交,被迫割地,那更可能适用于某些邻国,怎么也轮不到中国。

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在一些边界谈判和条约中,中共当局把一些本来被视为中国的领土让给了外国这一事实呢?

从理论上讲,这又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是互相妥协的结果。有些地方,你说是你的,别人说是别人的,双方都有一些法理上的依据,于是达成妥协,一部分归你,一部分归我。有时,你的法理依据强一些,于是分的多一些,有时,我的法理依据强一些,于是我得到的多一些。基本上公平合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地方本来就属于中国,或者照理说该归于中国,但中国政府宁肯让给外国,以便从外国政府那里得到另外某种好处。譬如说,为了让某个外国政府加入中国的反美或反苏的统一战线,或者是为了让某国政府在联合国支持大陆反对台湾。中国政府曾经把和尼泊尔接壤的一小块地方送给了尼泊尔并且给了尼泊尔大量经济援助,这当然不是中国打不过尼泊尔被迫割地赔款,实际上这是中国政府在收买尼泊尔,为的是让尼泊尔政府减少对藏人的支持,为的是挤压藏人的活动空间。

像上面这些情况,中国政府让出了一些中国领土,从外国政府那里得到了另外一些好处。有些时候,这样得到的好处和中国的国家利益相一致,那就不算错。但也有些时候,中国政府出让领土只是为了一党之私,只是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不符合国家利益,有损于国家利益。这样的出让我们当然应该反对应该谴责。

问题是,已经卖出去的东西,白白地要恐怕是要不回来的,除非我们再把它“买”回来。未来的民主政府可以通过谈判,给对方一些好处,看能不能把卖出去的地方再“买”回来。如果价钱谈不拢,如果对方就是不肯卖,那也就没什么办法了。使用武力是不合理的;对方不是用武力夺去的东西,我们就没理由用武力夺回来。

也许有人会说,国家的领土,寸土必争,民主政府也可以使用武力。当年,老牌的民主国家英国不也是通过战争才赢得了福克兰群岛的吗?对于这个问题,容我下次再谈。

文章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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