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4日电)刘姓男子因杨姓前妻至浙江旅游时,跌入湖中死亡,请求保险公司理赔。高院认为无法确定杨女死因是意外,判刘男败诉。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杨姓女子于民国95年8月间投保,第一顺位受益人是刘男,身故保险金为新台币300万元。
刘男主张,他与杨女于同年月20日至浙江省绍兴市的东湖风景区旅游,杨女却失足跌入湖中,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请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指出,刘男对于杨女的落水经过交代不清,杨女的尸体也未经大陆公安机关的法医勘验并出具死亡鉴定书等,不能排除杨女是自杀或遭人推落。
高院审理认为,与杨女同行的友人及刘男都未亲眼目睹杨女落水经过,且案发处土地并无湿软也非紧临湖水,当时在拍照的杨女不致因重心不稳而不慎跌入。
高院认为刘男出具的资料仅记载杨女是“溺水死亡”,不足证明是意外事故所致,杨女尸体也未经法医解剖相验等,改判保险公司免赔,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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