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解约 奢侈税持有期归零

【新唐人2012年9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5日电)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民众买卖房地产,已完成过户,日后又解约退屋,若卖方想再次出售,课奢侈税的持有期间要重新起算。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避免影响卖方权益,在8月31日发布解释令前,已办完返还过户移转登记的案件从宽解释,卖方再次售屋时,原持有不动产期间可并入计算。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条例规定,建商如果遇到退屋,与一般货物买卖的“销货退回”类似,不算“买卖”,双方都不课奢侈税。

至于一般民众买卖中古屋或土地,若在交易完成后,又因故解约“退货”,是否要课奢侈税,以及卖方日后再次出售不动产,如何计算持有期间,有民众提出疑虑。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买卖双方解约返还不动产,不属于买卖交易,不课奢侈税,自100年6月1日奢侈税上路后的案件都适用。

但财政部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判例,买卖双方合议解除契约,卖方是因为另一个契约行为再次取得不动产,日后出售不动产,卖方持有期间应从再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日为起算点,也就是先前持有期间不计入。但8月31日前已办完返还移转登记案件仍可从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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