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财团法人 董事拟有任期

【新唐人2012年8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0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医疗财团法人的董事任期;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卫生署表示,现行医疗法对医疗财团法人董事资格及组成的限制,没有明确定义,且没有明订医疗财团法人董事的任期及每届任期满后连任董事人数的限制,容易形成万年董事会及滋生弊端。

行政院会通过的草案明订,董事会的组成,其董事至少需有医师1人;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选得连任。但连选连任董事,每届不得超过2/3。

草案新增,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经医师鉴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不能执行业务等情形,不得任董事或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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