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29日讯】谷开来被审并且判了死缓,这个几乎吸引了全球的注意力,但是在同时被审的和这个案子有关的四名警官,就是被称为王立军手下的四员大将,虽然他们是和谷开来这个案子同时宣布的,却很少被人注意到。和谷开来这个案子庭审不一样的,这四个警官被判刑在这之前很少有人去猜测他们的刑期长短,事后也很少有人表示,对他们的判刑是合理还是不合理,事实上这个案子本身的看点还是挺多的。
被判刑的是哪几个呢?是王立军手下的重庆市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总队长李阳,重庆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总队总队长又兼渝北区公安分局局长王鹏飞,另外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王智,给他们的罪名是什么呢?是徇私枉法。判决的结果分别是11年,7年和两个人各5年,判案的是判谷开来同一个法院的,就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警官的罪责是销毁还是保存证据
这里我们就想看一下,这四个人被判刑,他们究竟是为什么罪行被判?真正罪行是什么?除了新华社公布的通稿以外,其他的细节没有透露。被新华社的通稿所公布的内容有这么几点:一个就是在海伍德的死亡案上面,说他们明知道谷开来有杀人嫌疑,而去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第二个是引导死者亲属做出不解剖尸体的决定;第三个是导致谷开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个是社会影响恶劣。这是通稿里面把它分开来这么几个指控。
实际上第二个到第四个指控,都是基于在第一个指控基础上的,所以真正给他们加的罪名,就是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然而这个案子里面四个人的罪行其实是不一样的,重庆市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是主犯,就是在指控的罪名里面,另外三个人是从犯,而从犯当中,王鹏飞和王智的作用又小于李阳,就说这里等级是不一样的。
但是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郭维国他本人是重庆市公安局的副局长,另外三个人是他的下属,这三个人是按照郭维国的要求来销毁证据的,然而他们都没有完全按照郭维国的要求销毁全部证据,而是保留了部分证据。从这里来看,新华社的通稿本身就是矛盾的,尤其是王鹏飞。在这之前流传的消息,说的是他冒死保存关键证据,即使是在另外两个就是李阳和王智顶不住压力,参与了掩盖案情以后,他还是坚持没有让步。
事实上如果我们排除作案动机,仅仅就这个案子本身的案情来说,这三名从犯,并不是积极主动的参与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而王鹏飞更是拒绝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的。所以不是说他们客观上对破案起到一定作用,而是起了决定作用,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王鹏飞就没有这个案子。这里说到客观上对破案起到一定作用,破案是一个什么问题呢?是谁在破案,这破案的主语是什么,因为破案的就是这几个人,当然还有一个王立军,或者说是王立军还在继续破案,而这三名从犯尤其是王鹏飞保留证据为王立军破案起了作用,是不是这个意思呢?所以这通稿里面本身就有问题,就是究竟他们犯了什么罪。
为什么都不上诉
先撇开这个问题,我们先把它放在一边,然后我们再看一下,为什么他们不上诉?和谷开来张晓军一样,这四名重庆的前警官也没有上诉。前面说的就案子论案子的话,根据新华社通稿所说的,这三位从犯至少王鹏飞是应该不服的,因为他保留了证据,最终把谷开来做实了谋杀,然而却以毁灭证据来判刑,一般的人说什么也要上诉的,他们为什么不上诉?问题就在这里了。
我想首先这些人都是警察,而且在重庆是他们在执行之前薄熙来打黑政策的警察头子,他们是最知道怎么样把一个案子做实,做到人证物证俱全,哪怕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根本就没人证物证,也可以把它做出来。也就是他们清楚的知道,落到中共这个政治绞肉机里面以后谁都不能去充硬汉。历史也是这样的。邓小平够狠吧,到了老毛手里面乖乖的写下“永不翻案”。也不用说远的,就说重庆,重庆的文强、王立军,都是全国级别的警察英雄,一个说枪毙就枪毙了,另外一个说叛国就说他叛国。他们知道充好汉充不了。
第二个,如果说跳出谷开来这个谋杀案,就看这几个警官,哪个手上不是血债累累?就拿重庆打黑过程当中刑讯逼供致死的,屈打成招被枪毙的,几亿、几十亿财产被没收的民营企业家,还有一些被刑讯逼供的他们的警察同伙们,随便找一个案子作为罪状的话,这几个警官可能都得判比现在重得多,大到死刑,最小也不止判5年。如果说他们要上诉的话,随便找一个他们自己犯过的罪名,一定判得更重,所以他们不上诉,是因为如果上诉有把柄在别人手上,明摆着是给自己找麻烦。
中国流行很久的一句话,大家已经都听惯了:过去的土匪在深山,今天的土匪在公安。当然这是个比喻,拿土匪跟公安比,对土匪来说是很不公平,但就这个意思,公安人人在犯罪,文强才那么有把握的在临死之前说,王立军不出两年会跟他一样。就在这种情况下,哪个警察手上没有犯罪纪录,就按照现在中国的法律来算,所以他们不上诉这几个因素可能都存在。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这四名警官为什么当时不抗命,而三名从犯是选择了保留证据这种方式。我们看一下当时这几名警官,他们能有别的什么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抗命,就拒绝执行公安局副局长下达的命令,有没有可能?是不是现实?当时三个警官面临的是顶头上司,公安局副局长下的命令,而这不是这个副局长自己想出来的命令,因为副局长是替市委书记薄熙来当差的,要保的是谁呢,是市委书记薄熙来的夫人。需要掩盖的是什么?是一场冷血的谋杀。如果说他们抗命,而这时候他们已经是知情者了,不能说他们一抗命什么事都没了,不找他麻烦了,不会的,会有后果的。这个后果不是仅仅是丢掉饭碗而已,更可能是丢命,因为海伍德已经把命丢掉了,这是放在面前的榜样,所以当时的抗命本身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第二个就是上告,往上告,这个是广义的上告,就是包括向上级反映情况去揭发或者是通过法律起诉,也包括去写上访信,也就是说选择了普通民众上访的路,只是说他们走的是内部的通道,当然也可能走的是外部的通道。作为能够混到这个位子上的警官,他们不会不知道,当他们和权力做对的时候中国的法律什么都不是,因为他们知道公安每天的日常工作就是在“破坏”中国的法律,因此法律这条路绝对走不通的,连试都不用试。
而上访呢?每天打压上访人群的就是公安,所以他们一定知道上访的结果,一定是送回到他想告的人手里。在重庆任何人只要越级上访到上面去,都会转回来落到薄熙来手里。有没有可能再往上去告呢?当时正好是薄熙来春风得意的时候,连政治局的常委都挨个儿的到重庆去捧场,至少去了六个,他能告到谁手里呢?最可能的就是告到被称为“安全沙皇”的周永康,而周永康正好是薄熙来搞阴谋的伙伴。因此这个往上告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倒不是这些人一心要扳倒谷开来而保留证据,这种可能性不大,他们保留证据多半是到了出事的时候不要当替死鬼。在这里说的不是一般的替罪羊,是真的要替死的,所以留点证据只是想保自己的命而已。我想这是当时他们选择保留证据的一个最主要的因素。
这个系统里面的人他们最清楚,在中国没有讲理的地方、没有讲法律的地方,从迫害弱势群体的公安到自己也变成弱势群体,其实也就是一眨眼的功夫。所以三个当了从犯的警官他们选择了保留部分证据和他们的上司王立军选择逃往美国领事馆是同样的思维、同样的选择,区别只是说他们的职位不同,可以供他们选择的选项也不同而已。
下面我们就要看一下给他们的罪名是“徇私枉法罪”,在中国徇私枉法的有多少。对这四名警官尤其是后三位的判罪,我想对中国公、检、法的官员,公安、检察院、法院,就这司法系统里面和判刑审案子有关的,对于这个系统里面人的震撼,我想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大得多。因为无论是外界传说的情况还是判决以后公布的新华社通稿,都证明后三位警官是“被动犯罪”,在这件事情上。而根据小道消息,王鹏飞本来应该是立功受奖的,为什么要判从犯,甚至对这个案子应该可能是功臣的王鹏飞,究竟这样的判要传达一个什么信息?毕竟对于公、检、法的人员自己像政治局委员的夫人去毒杀一个外国人的机会还是比较少的,但是像那四个警官陷入自己上司的刑事犯罪的这种困境的机会还是很多的,可以说人人都可能碰到,因为毕竟中国省部级以上的高官没有犯罪的是极少数。犯不犯罪或者说会不会像薄熙来那样倒台,区别只是在政治上有没有失势而已。尽管中国的司法系统是不遵守法律的,但是这个案子可以看来,在需要的时候,纸面上的法律仍然能够用于惩罚替罪羊或者是替死鬼,这就是中国的政法系统人员在面对中共体制内部包括公、检、法普遍违法犯罪的时候所面对的困境。
当然他们自己也是这一部分犯罪的实体,他们也在犯罪。他们有的时候被惩罚但是他们被惩罚并不意味着正义得到了伸张,即使仅仅在法律的层面上,正义也没有得到伸张。但是也很难说,不是因为他们平时做恶,只是作为做恶系统的执行者被以特殊的方式惩罚了,即使是他们自己和惩罚他们的人都没有意识到。也就是说即使他们被惩罚,在这个做恶的系统里面都是难以避免的。
为什么避免不了?按道理说,惩罚了郭维国这个公安局副局长,就不应该惩罚王鹏飞的,因为王鹏飞是拒绝执行他的命令。惩罚郭维国是因为他在这个案子中,他是掩盖罪行的主要指挥者,但是惩罚王鹏飞呢?一种可能就是他也执行了部分命令,尽管是打了折扣的,保留了部分证据但是他也毁掉了另外一部分的证据,所以他也是部分执行者。这个只能猜测,因为案情没有公布,公布了我们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所以只能去猜,这是一种可能。
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当他拒绝服从命令而私下保留证据的时候,他就打破了中共内部的潜规则,打破了共产党的规矩。因为中共要拿司法系统、要拿公安做为它们的工具,它需要的不是认真执法的人,要是人人都认真执法的话,那就没有中共的什么事儿了,中共需要的是能为党、为党的官员去任意破坏法律的人。他私下保留证据,拒绝执行命令的时候,他实际上是犯了中共的“家规”了,因此需要惩罚。
这看上去是一个矛盾的现象,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就是“警告”,不要以为你们是公安系统的人就要认真去执行法律了,不是的,共产党不是叫你们去执行法律的。所以在这里处罚那些从犯,可能更有别的意思。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周永康的维稳系统能掌握这么大的权力,并不是因为它执法,而是因为它破坏法律,它用破坏法律的方式来替中共干这种脏活儿,中共需要它来干这个脏活儿。这是一方面。就是说在中共的统治下,在这个系统内部,按照这个系统的潜规则操作,仍然避免不了被惩罚,就像三个从犯一样的。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看,在这个系统里面作为这个机器的一部分,他们所面临的情况要比这三个从犯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要严重得多。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这一次对这几个警官的审判不是一个做秀,而是真的对重庆或者是中国其他的城市,市一级或者是区一级的公安局长或者是部门头子去审判他们执法犯法的行为的话,不用国际上的标准,就用今天中国的法律,尽管那些法律很多已经很糟糕了,像什么“73条”之类的,但是就是用今天很糟糕的法律来审判他们平常的作为的话,有多大的机会能判他们的罪?有多大的机会会判得比5年到11年更重?我相信绝大部分中国现在的公安局长和公安系统的官员能被判有罪,而且绝对比5年到11年判得要重得多。
河南精神病院是替罪羊吗
讲到这里,我就想起来看上去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案例。河南省周口市有位农妇经常上访,后来被劳教一年,被当地的办事处和派出所直接送到了河南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132天。今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和送治的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这个农妇14万多元。而这个小桥办事处把这件事情推得一干二净,“根本就没有送过”,因此这个罚款就直接从河南省精神病院罚了,法院直接就把这个钱从精神病院的账号划走了,精神病院自己觉得这个事情很冤枉,说是成了这个维稳的替罪羊。
事实上精神病院在这里不是替罪羊,因为精神病院本来就是中共司法系统迫害人权的延伸和打手,只是说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中共这个迫害人权的系统还在,他们就因为参与了迫害而受到了惩罚。
这里我们就要谈一下精神病院的问题。以前中国的精神病院它并不是系统的用于迫害人权的,当然精神病院迫害人权的个案一直是有的。按照中国某个精神病方面的专家,一个教授的说法,说中国和前苏联不一样, 说中国的精神病系统还没有资格参与人权迫害。当然这句话在以前是有几分事实的,就是说在毛泽东时代,根本就不用精神病院,你要是犯了中共的规矩,或者冒犯了中共,直接拉出去枪毙了,或者就被群众专政了,不需要用精神病院这个系统。
真正用精神病院系统来迫害人权的,是从迫害法轮功开始的。当时除了用监狱和法律系统以外,还大量的使用法律体系之外的惩罚系统,这些系统被动用起来迫害法轮功,包括劳教所,包括洗脑班,也包括精神病院。美国的一个组织追查国际,曾经调查过一百多个精神病院,或者是医院的精神病科,80%以上接受调查的,公开承认接受过或者是仍然收有法轮功学员在他们的精神病科,或者精神病院,而收治的原因呢,绝大部分也承认并不是这些人精神有问题,而是因为公安送来的,所以他们必须收。
就是说这个法律之外的系统,被公安用来迫害法轮功,由于用得很顺手,于是就扩展到了更广大的人群,包括政治异见人士,包括上访民众,包括维稳对象。用到顺手到什么程度呢,就是这个公安系统在前年,在河北省开了一个会议,要求每个省公安厅都要有至少一个他们自己的精神病院,就叫安康医院。你想公安厅要精神病院干什么,不就是拿来迫害人权吗?这个系统就是自从迫害法轮功以后就扩展了,扩展到最后,每个人都可能是一个被迫害的对象,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上面这个周口市的农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她被收治到精神病院和被治疗的过程,就和那些法轮功学员在过去13年当中所遭受到的是一模一样的,也就是这形成一个标准程序了。就说你是维稳对象,或是被打压的对象,精神病院就有一套方式来收你入院,然后来进行治疗。所以当时他问周口市的这个农妇,就是问这个派出所所长的时候,就说你手续全不全,有没有劳教的说明,就是只要是劳教的,就可以直接送精神病院。他说这个手续是全的,所以他们按照手续办的,结果被罚了14万。
什么是真正的审判
这就回到我们刚才讨论的内容了,就是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面,中国的司法系统和精神病的系统一样,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根据红头文件、会议布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进行的,现在这个迫害的政策还在继续,执行者也都还没有受到惩罚,而且这种迫害已经延伸到了其它的宗教信仰团体、政治异见人士,甚至是普通的民众,维权人士和维权律师等等。
但是这种现象不会持续下去,因为中共的统治已经维持不下去了,这一点中共的领导层比谁都清楚。你只要想一想,今年维稳的口号居然是保卫十八大,一个党的代表大会需要去保卫去,可想而知中共已经知道,现在是水要覆舟的时候了。那么当一个没有中共的新中国到来的时候,肯定会建立起一个法治的制度,这些法治建立起来以后,要对那些犯下反人类罪行的人进行审判,就是用中共现在的法律来审判,难道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吗?无论是下命令的和执行命令的,都很难推托。
重庆的这三个警官从犯,他们是执行公安局副局长的命令,但是仍然要承担法律后果;河南精神病院接受的是派出所送来的人,接受的是派出所的命令,他们仍然要承担责任,这还不是在中国真正建立起法治社会以后的司法程序,现在还是在中共统治下。就是从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人权的人,违法乱纪的人,他们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用执行命令的借口是推脱不了他们个人要承担的责任的。也许这几个案例出现在今天,它的真正的意义就是提醒那些还在对人民犯罪的人,将来需要承担的个人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历史早就给出了答案。
当年纽伦堡审判的时候,那些乙级战犯、丙级战犯,就是说那些中间传递命令的人,那些集中营的看守们,那些直接执行杀人命令的人,他们都以执行命令作为推托,作为借口,但是法庭并没有认可。法庭仍然认为,当你执行命令的时候你自己杀了人了,你自己迫害了人权了,你自己必须承担你个人的责任。东德防守柏林墙的士兵,当他们在接受审判的时候,他们说他们不知道,他们只是执行命令,但是这个借口也没有被法庭认可。其实在中国将来这些今天在大规模侵犯人权,犯下反人类罪的人,面临的是同样的情况。
中共是一个邪恶的集团,历史已经证明了任何替中共卖命的人,都不会有好下场,这几个案例正是说明了这一点,尽管这个案子无论是审的人也好,或者是被审的人也好,他们本人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文章来源:《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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