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16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民间兴办社会住宅申请审查办法”等3项社会住宅子法草案,赋予民间兴办社会住宅法源依据。
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内政部营建署提出的“民间兴办社会住宅申请审查办法”、“社会住宅经营管理评鉴及奖励办法”及“政府接管民间兴办社会住宅办法”等社会住宅相关子法草案,在法定程序完备后发布实施。
内政部表示,“住宅法”去年12月30日经总统公布,公布后1年施行,民间兴办社会住宅申请审查办法等3项相关子法依据住宅法授权订定,将赋予民间兴办社会住宅法源依据。
内政部说,民间兴办社会住宅申请审查办法草案明定,民间兴办社会住宅应备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文件、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兴办事业计划及基地位置图等有关资料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
草案订定,民间兴办社会住宅,经核准后未按规定将建物或土地作非社会住宅使用,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将废止兴办核准等规定。
此外,政府接管民间兴办社会住宅办法草案规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如果发现经营者有无法继续营业情形,如发生有民间兴办社会住宅废止兴办核准、经营者经宣告破产、决议清算解散,或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评鉴结果丙等经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无效,必要时应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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