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5日电)监察院调查发现,民众洪世纬被判共同杀人罪,但法院审理过程有违正当程序,此案疑似冤案,吁法务部转提再审与非常上诉。
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马以工、李复甸、余腾芳所提调查报告,下午将召开记者会。
监察院指出,民国91年12月7日凌晨,陈姓女子在后丰大桥坠桥身亡,洪世纬被指协助友人王淇政,合力将被害人抛下桥,洪世纬被依共同杀人罪判12年6月,并于98年8月入狱服刑。
监察院表示,洪世纬历审过程从未认罪,同案被告也说洪世纬当时是开车去加油站为轮胎打气,案发时不在现场,这是案件重要关键,但历审都没有详细调查。
调查报告指出,证人案发时所在位置距桥50公尺,证人称“往桥上看…三人在桥上追来追去…一个黑影往桥下掉”。检察官起诉与历审判决都说当时月亮能见度亮度相当清楚、证人能看清楚,但是根据气象局资料,案发时是阴历初四凌晨1时许,天上根本没有月亮。
另外,调查报告指出,死者裤上的灰痕,也与证人证言不符,这对洪世纬有利的科学证据,全篇数十万字的判决书,却没有一字交代灰痕由来。
调查报告指出,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此案草率至极,全部引用第一审判决书记载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对于洪世纬有利的证据调查,置之不理,显然是采“有罪推定”,有违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背离公平法院的精神。
监察院指出,调查报告将并同附件,送法务部转饬所属提起再审与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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