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生: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

【新唐人2012年8月14日讯】前一段时间,美国警察击毙两名在逃嫌犯在美国社会引起悍然大波,不少民众纷纷上街,高举“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的标语牌。这件事的是非曲折是千里之遥的中国人很难判断的,不知是谁先开了枪,不知那两个拒捕的嫌犯是否罪大恶极,因为我们一直这样思考问题:只要他罪大恶极,怎么处死他都可以——任何人这样做都无可厚非。这就是社会正义。可美国人不这样看问题,在这些上街的民众看来,即便他罪大恶极,警察也不能在未经审判前将其击毙,这才是正义。违背了这一正义的原则,和平便无法保障,也不应当得到保障。

在这件事上,我们看到了两种完全冲突的对正义的解读,民众的解读与公权力的解读。在民众看来,警察的行为是非正义的,在警察看来,自己的行为正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于是,正义作为一个概念就成为了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可以被“主观”随意解读,民众的“随意”解读也就是上上街,可是公权力的随意解读却可以轻而易举的要了一个人的命——如果正义只能有公权力解释并确立的话其危害性要远远大于民众的“随意解读”,公权力总能找到无数的理由来滥杀无辜——这种滥杀无辜的逻辑与行为在中国被权力者演绎的淋漓尽致。

一般意义上,对正义有三种分类:制度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制度正义就是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的体现为财富、利益、资源、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制度公正一致的执行,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程序正义是指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及公正的司法程序。

在三种分类中,制度正义显得尤为重要,他是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基石即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话句话,没有正义的社会制度即便建立也要打碎。法律亦是如此,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罗尔斯还为正义确立了两个原则:甲,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以保证。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他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他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以上两个原则清楚地说明,正义是与自由、平等密不可分的,没有自由,没有平等的所谓正义只不过是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编制的弥天大谎。这些政治势力不断地在把自由说成是“自由的犯罪”,把平等解读为绝对意义上的“乌托邦”,看似“相对”的解释正义,实则是将正义绝对的丑化——利用强大国家机器及垄断性的话语权将正义、自由、平等丑化,为扼杀人们的追求,为非正义的社会制度寻找“合理性”、“合法性”的理由。

自由、平等需具体化,使自由、平等不至于流于形式,不至于只能看不能摸,不至于成为一个永恒的,无法实现的梦。但这个具体并不是要剔除差异原则,不平等还是现实的存在着,可这种不平等只能表现在兴趣、爱好的选择上而不能表现在机会上,如果权力者比别人有更多的致富机会就是不平等。

具体化需要“法”的确立,但是前提是这个“法”需是正义的。一些法学界的人士认为,法与正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法是客观、绝对的而正义是主观、相对的,如果法依附于正义,则法的客观性、绝对性就荡然无存了。在这些人看来,法就是法,至高无上,不依附任何东西而存在。但是,一般人与法学界的认识却相反,在他们看来,法只能也必须符合正义,否则将会失去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区分良法与恶法正义是标准,惩罚犯罪就是在彰显正义。法不过是正义的载体,正义不存在,法的存在就失去意义或者说,没有正义的法其全部意义就在于要确立一种规范,这种规范的唯一目的就是所有人都是它的奴隶——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这一“规范”下消失了,只能也必须成为奴隶。从此自由、平等无从谈起。这就是正义的法与没有正义作为基础的法的根本区别所在。

中国的“法律”就是一部没有正义作为基础的法律。这一法律的所谓“合法性”仅仅来源于它拥有权力。这意味着,只要它继续的拥有权力,没有正义的法律就会继续的彰显它的淫威。

追求与理想的前提是,追求与理想的目的并未现实的存在且追求、理想与现实有着巨大差距——是在否定现实。创造也是同理,延续已有的东西,没有什么所谓的“创造”可言,创造一定区别于以往的、传统的、旧的东西。对中国现有的法律也是如此,不打碎它重建正义的宪政之梦就是无稽之谈。

我们都在关注正义的视角:世俗的事务与规则,但是与既定内的策论不同的是,真正体现出人文关怀的社会正义及社会学说决不会是医头医脚式的小修小补,面对残酷的现实,社会正义与社会学说需以激进亢奋的姿态去怀疑、颠覆、重估专制所确立的所有价值预设。

民主的政治文化具有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无法调和的多样性特征,合乎理性的多样化被看作是人类理性力量在持久的、自由的制度内发挥作用所不可避免的产生长期性的结果。价值的冲突,自由平等的深刻分化恰恰是实现公正、稳定、和平的社会所必须的条件。而排斥异端,扼杀异端,企图实现确定的“大一统”就是在现实的破坏稳定、和平的社会秩序,消弱以普世价值为核心的制度。

稳定的多元化的秩序,也是秩序,也是理性。秩序不只是接受驯服与节制自己,理性不只是遵循唯一的价值与善的理念。在政治观念中,善的理念必须是政治的,必须与那些更广泛观念中的善的理念区分开来——当政治观念认定价值,自由平等需表现为多元化才是善,才是理性,才是正义时,会遇到在非政治观念中善的理念的强烈阻击。为此,对两种完全不同的语境严格的加以区分是必要的,以免陷入到一场没有结论的,无聊的纷争之中。

在美国,公权力的一声枪响击碎了以往的平静,在中国,公权力的无数次枪声与杀戮却都在厚颜无耻的宣称是维护和平。这样的和平就是没有正义的和平,没有正义的和平只是一件遮羞布,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内忧外患的社会现实。

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的力量正在迅速的崛起,专制统治者精心构建的和平假象也被更多的人所认清。一切接近于理想的有利因素正在一点点汇集,汇集成一支正义之师点燃星星之火。当然,我们需要记住:公共社会实践不是建立在像《圣经》、《古兰经》那样经典的基础之上,一个人只要按预期的方式参与其中,一些具体纷争,具体细节便无足轻重。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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