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邱俊钦桃园13日电)前桃园地方法院常姓书记官因未确实登载判决案卷,导致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无须执行,一审被判8年徒刑。
桃园地方法院今天表示,常姓男子原本在桃园地院担任刑事记录科的书记官,负责法庭笔录纪录、裁判书正本制作、结案卷证处理等刑事审判的行政业务。
法院表示,常姓男子依规定应将裁判确定的案卷进行登载,并于裁判确定后10日内,将不得上诉的案件移送执行;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也须将上诉案件函送二审法院。
常姓男子为规避法院研考科后续稽查,从民国91年10月起,基于登载不实犯意,未完成送卷程序,使得稽核单位无法进行程序管考、追踪。
法院表示,常姓男子因未能确实登录,造成多人原先应受判决执行,因为时效过期而无法执行,足以损害司法确定判决的威信。
桃园地院审理后,将常姓男子犯行各依伪造文书论罪,判决应执行8年徒刑。全案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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