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7月10日讯】我叫王玉东,原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教师,现天津市津西监狱干警。2007年5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警刑讯逼供,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羁押,直至2010年3月18日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经人介绍,我与死者史春英相识,交往共三四次,06年12月16日下午史与我两次通话让我晚上去找她,晚六点左右到 其居住处,未见到,等候约半小时回家。后发现此人不见。2007年5月10日死者尸体被与其一起居住的两名公司经理(其中一人与其姘居)在其住处阳台上发现,报警。】
一、 河西公安分局刑警的刑讯逼供
2007年5月10日晚河西刑警找到我,我为配合调查在什么也不知道的情况下主动随他们来到公安河西分局。这些刑警(都是谁我现在也不知道,只知 道是刑警一大队的)不按规定“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而是进行刑讯逼供及非法行为,采用全身固定,体罚、不让睡觉(长达七天八夜),不给吃喝、侮辱、辱骂、威 胁、诱导、欺骗等各种方法不间断讯问使我编造出了所谓的“有罪供述”,直到5月17日被送进看守所。河西刑警的刑讯逼供使我成了天津版的“赵作海”。
二、 河西看守所民警利用职权诈骗
在此期间有些民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到了公然的地步,如我在河西看守所羁押期间,大约在2007年5月20日左右,我朋友周艳来送钱物,并写一张便 条,注明电话号码,让我有事情找她。在她刚出看守所时间不长的路上就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我的管教,说:受我委托给她打电话,让她为我请一个律师。该警察 说我让她去找王丽萍律师,然后告知王丽萍律师的电话和地址。周艳去找该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收取前期代理费一万二千元及手续费一千元。约在6月十几日王丽 萍律师前来会见,我不清楚怎么回事,也不知道王丽萍其人,拒绝她的辩护。后王丽萍退费用大概是两千元。
三、 混乱的看守所
三年来我历经河西看守所、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极其恶劣的生存条件和终日的被殴打辱骂使看守所成了人间炼狱。吃的是半碗水半碗泥未清洗未 剥皮的菜汤;每个监号二十几平米关押二十多个犯罪嫌疑人,必须侧身笔直才能睡觉,夜间一旦去大小便就无法躺回原位睡觉;一套生活用品以高价卖很多次;看守 所以数倍于市场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出售必需品;看守所民警对没有钱的犯罪嫌疑人有病不给医治;纵容默许监舍内“鹰头、老大”吃拿卡要,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威 胁殴打侮辱欺压;利用“鹰头、老大”进行管理;强迫进行超时超体力劳动;“鹰头、老大”随意窜“号”;犯罪嫌疑人私藏现金、私藏电话;监舍内刀铲锅灶一应 俱全,煎炒烹炸喝酒抽烟、等等。
四、 办案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案件审理及被羁押过程中,除刑讯逼供外,办案民警和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非常普遍且非常严重。如我被拘留后一直控制在刑警队进行刑讯逼供 (不按规定向看守所立即移送);违反法律规定,延长拘留;5月25日延长拘留,却强迫我签5月17日;8月初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预审民警却一直提讯到8月 底;鉴定结论不向我送达等等。
五、我被毁掉的后半生
三年来我历经河西看守所、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经历了各种外人所无法想象的事情,也见到了各种千奇百怪的案件,终日在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的威胁辱骂下战战兢兢地生活,终日在死刑的威胁下煎熬,终日在委屈冤枉窝囊寻死中捱过,终日在漫长的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度日。
三年的看守所生活,我经历了外人所无法想象的痛苦,身体完全崩溃,疾病缠身,满头白发,性能力几乎丧失,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受到了巨大的 折磨,终日生活在惊惧之中,经济受到了巨大损失,朋友同事都远离我,失去了工作上的各种机会,家庭破裂,准备结婚的女友也已嫁作他人妇,这一辈子再也无法 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父母和家人遭受到巨大的压力,父母原本健康的身体已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疾病缠身,精神已完全崩溃。
六、艰难的信访之路
2010年3月无罪释放后,开始了两年来的漫漫信访之路。无罪释放后,我找到河西刑警,河西刑警说:这不算刑讯逼供,如果不这样做,对老百姓无法 交代;市公安局信访人员说这不是刑讯逼供;找到原预审员王戎强,王戎强说:这都赖你自己,你如果不承认不就没事了,他一点也没错;找到检察院,检察院说我 无法提供刑讯逼供的具体人员姓名,又说这事不归他们管;找到法院想看一看相关案卷,却被告知属于国家机密;找到律师,律师说有规定当事人不允许看相关材 料;我反映民警诈骗问题,公安局说我无法提供当时的电话号码和具体人员。两年来我跑遍了各相关部门,邮件信函发了无数,每月公安局局长接待日我在半夜就去 排队等候,各相关部门或推脱,或拒绝,或拖延,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一个人或任何机构找到我进行正式沟通。
经历了此次事件,我更加认识到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审慎性、重要性,稍有偏差就会左右一个无辜公民的生死和自由。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为了我的悲剧不再继续发生,为了警醒他人和社会,我要求:
1、相关人员赔礼道歉;
2、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
3、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4、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王 玉 东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