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讯】(中央社台北24日电)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发展迟缓疑似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儿童及少年指纹管理办法”,身心障碍、迟缓儿父母或监护人可申请指纹资料建档,保存至受捺人满18岁,有助走失协寻。
内政部表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疑似发展迟缓、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儿童及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得申请警政主管机关建立指纹资料,使疑似发展迟缓、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儿童及少年在走失时,更容易找到回家的路。
内政部指出,“发展迟缓疑似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儿童及少年指纹管理办法”规范疑似发展迟缓、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儿少的父母或监护人,可检具户口名簿、国民身份证或身心障碍手册等资料,到各地警察局鉴识课、分局侦查队申请捺印指纹资料,移送刑事警察局建档。
内政部说,一旦各地警察局发现走失者时,可捺印走失者指纹,请刑事警察局比对、确认身份,及时通知家属领回团聚,指纹资料仅能保存至受捺人年满18岁为止,申请人也可随时申请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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