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3日电)为方便病人申请保险理赔,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诊断书应以中文记载,所记病名如与保险契约病名不同,另以加注方式为之。
行政院卫生署副署长林奏延在下午会议中报告表示,医疗机构开立的诊断书由医师根据医学专业职能,依法并参考国际疾病分类开立,但保险契约定的病名没有标准化名称。
林奏延说,为维持诊断书所记病名与病历记载一致性,并兼顾病人申请保险理赔的需要,他建议修正诊断书的病名如与保险病名不一致时,另以加注保险病名方式为之。经讨论后,决议改为“另以加注方式为之”。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锦隆表示,医院帮病人开具的诊断书中记载的病名,往往与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病人或家属为理赔须诉诸法院,造成医院、病人及保险公司间对簿公堂,严重妨害被保险人权利。新制上路后,病人权益可进一步获保障。
此外,委员会通过临时提案,建请卫生署会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议,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关于病人诊断书与保险契约理赔专责单位或协调处理平台;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为解决保险理赔争议,卫生署与金管会应于1个月内研拟“医疗病名与保险病名中英文对照表”,降低医、病与保险公司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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