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全:证所税纳入所得税课征

【新唐人2012年5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14日电)台湾大学经济系教授林全等4位学者今天发表的“证所税课征方案”,主张证交税不能扣抵、无免税额规定,证所税纳入所得税累进税率,扣缴税款依卖出证券金额的0.1%就源扣缴。

台湾大学公共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今天举行“证?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检讨与改革成果发表会”,由林全主持,台湾大学经济系教授林向恺、台北大学财政系教授苏建荣、黄世鑫等4位学者共同发表“证所税课征方案”。

林全指出,他与其他3位学者共同提出的“证所税方案”,证交税不能扣抵,证交税收不致减少,且无新台币400万元证所税免税额规定,税基扩大;自然人纳入综所税累进税率,符合量能课税精神,一年可多收300亿元的税。

至于在稽征成本上,林全强调,以就源扣缴(在所得发生时直接从源头把税给扣起来)取代结算申报,除退税者外,纳税人无须计算应纳税负,办理结算申报。税捐机关只须对退税者进行查核,减少稽征的成本。

此外,证所税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就源扣缴的税款于亏损时,会退税给纳税人或抵缴综所税应纳税负。所以使用人头户者难以取得退税或抵税利益,减少了人头户设置诱因。

林全说,此一税制设计有利市场发展,对境外法人须课税,降低出现假外资的诱因,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会被扭曲。

林全等4位学者提出的“证所税方案”,针对境内法人税率17%,按卖出金额0.1%就源扣缴,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另建议亏损可递延5年抵税。

至于境外法人税率同为17%,按卖出金额的0.1%就源扣缴,纳税方式比照自然人,也就是应纳税额大于扣缴税款时,无须办理申报补税;应纳税额小于扣缴税款时可申报退税,亏损递延比照自然人,期限为3年。

在自然人证所税课征方面,纳入综所税累进税率计算税负,扣缴税款依卖出证券金额的0.1%就源扣缴,另建议持有满2年以上者,交易所得减半计算;满4年及5年以上者,交易所得分别减60%及80%计算。亏损可延3年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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