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逾10% 林锡山遭弹劾

【新唐人2012年5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9日电)监察院今天通过立法院秘书长林锡山弹劾案,监委指出,林锡山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份总额超过被投资公司股本10%,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相关规定,依法提案弹劾。

监察院弹劾审查委员会下午以7比5票数,通过监察委员叶耀鹏、马以工提案,弹劾自民国88年担任立法院秘书长职务至今的林锡山,全案将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马以工下午在记者会表示,监察院财产申报处查察公务员财产申报时,发现林锡山投资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相关规定,不过林锡山有诚实申报,于是转请值日监委叶耀鹏调查,调查完竣发现有弹劾必要。这是监察院第4届以来,弹劾第6件因违反公务员持股比例规定的案例。

弹劾案文指出,林锡山胞妹因开设公司有资金需求,98年间将持有的鼎丰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移转卖给林锡山,使林锡山投资占该公司的91.8%,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持股不得超过10%的相关规定。

叶耀鹏说,林锡山在调查前已有所更正,约询时坦言疏失,但说明自己当时处于不知情的情况。弹劾审查会采无记名投票,有委员也认为林锡山非恶意,并在发现后已更正,对“可责性”抱持不同看法。

叶耀鹏表示,但调查显示全案没有模糊地带,内情单纯没有曲折,因此依法仍要提出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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