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副处级祖坟”的人味与没人味

【新唐人2012年5月9日讯】河南政协常委、民革河南省委员赵克罗,5月3日发了一篇微博,称“某省领导路过南阳,见高速公路沿线坟头较多,遂要求铲平南阳区域所有坟头,通知已在南阳市政府传达至镇平县,现在正统计各村在外副处级以上官员,这些官员家的祖坟不动,只铲平民百姓祖坟。”继而,此消息广为扩散,网民叫骂不绝。

赵克罗老家的村支书告诉他,他也算是副处级以上的官员,祖坟可以不刨。倘真如此,赵某尽管自己“既得利益”,仍感不平而为此发声,应该说他是出以公心。

5月6日,赵克罗发微博致歉,说“自己原发微博部分失真,即省里领导的说法和‘副处级祖坟’的说法只是口传,没有明文规定”。我看,这个闪烁其词的道歉完全没必要。

“口传”不等于失真。省里领导要求铲坟,不违现行法规,可视为他的份内之事,说他要求下面铲坟,无伤其光辉形象;保留“副处级祖坟”,在“铲坟执法”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只能按潜规则、顺势利眼而灵活变通,由官场习惯和“选择性执法”来自动落实。想想看,要是白纸黑字的官方文件载明“保留副处级及以上官员家祖坟,其他祖坟一律铲除”,这成何体统?那是揣着明白往枪口上撞啊!

明文规定的特权,涉及面以及消息扩散面都小许多,而普遍流行、造福较多拥权人士的实际的“特权待遇”,大多遵循官场“潜规则”自动运行。没明文规定,查起来,等于政治与政策正确。获取与落实实惠的无名特权,靠的是“保障虚伪机制”;明文允许的腐败或许是低级腐败,而无需明文规定即可享受诸多特权,其腐败与腐败自动化程度,更上一层楼。

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副处级祖坟”不等于受保护的坟墓。记者提到“副处级祖坟”,南阳市某工作人员说“这个没有明文规定,只有知名人士墓的说法,反正我们听上面的,要是领导打招呼就往知名人士祖坟上靠吧。”

是的,总要有个能起点搪塞作用的说法,得尽量往“合理合法”上靠。副处级官员家的祖坟,不属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又不是“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研究过现行法规的执法者,除了取出“知名人士”概念,为顺从上面的意愿而私自扩大知名人士的范围,别的还真找不出沾点边的理由。

副处级官员,在南阳这种地级市,其实比“知名人士”份量更重。非官员名人,如仅是科学家、作家、艺术家、网络名人等等,纵然比官员名气大得多,也不可能享受“副处级待遇”。这种现实情况在许多地方亦然,《东方早报》跟踪报导过“叶挺祖坟事件”,叶家祖坟里没有“开国军事家”叶挺,连清末被赐封为朝议大夫的叶世瞻(叶挺的曾祖父),都被官方认定“不是名人”。明朝开国元勋沐英的超级名人身份虽然没法否定,但南京将军山的沐氏古墓群,照样被豪华别墅侵占。

深究起来,权力机构提出“谁家的祖坟老宅该保还是该毁”的问题,并就此作出界定,这本身就意味着世道不公。

铲坟行动中的选择性执法,至少涉及两个重要方面,应分开来谈:其一,中华汉族之“祖坟传统”是否应被铲除?其二,“传承传统”为什么要分三六九等,凭什么要依官本位的规矩、规则来处置?在这方面“平权”行不行?

文革前,中国人的“祖坟情结”非常严重,俗语有云“杀父仇,夺妻恨,仇恨大不过挖祖坟。”而今挖祖坟这事,由于见多了无数古今名人被挫骨扬灰的世面,国人远比以前“想得开”。可是,传统记忆毕竟不容易被轻易抹掉,即便号称先进的部分官员,也和老百姓“心往一处想”。

副处级及以上、以下官员,和中国平民的思想觉悟一般高,很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祭祖念根不忘本的良好心愿(祭祖念根也是一种信仰权利和精神需求),这有人情味、有人味。不过,你感情上不接受、行动上所拒斥的,偏要老百姓逆来顺受,而自己却依仗特权回避伤害,保住自家的祖坟,这就是“汉奸卖民贼”的德行了。

祖坟与祭祖,乃中华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祖先无所,祖迹无痕,还侈谈什么古国文明、礼仪之邦?

无信仰、无根基的“传统官念”,因秉持“惟实用论”而混乱不堪。为招商引资,提高当地知名度,有些地区大力发掘历史与传统资源,力证姓氏起源,为名人寻根觅祖,恨不能平地起个大土堆,造个崭新的祖坟出来,其间也顾不上法规与诚信。

选择保留够级别“大人物”家的坟墓,称进行某种教育云云,终会搬石砸脚。小人物的后代将发问:除了他们,我们国家的其他人家怎么没有祖坟呢?显然,不承认小人物的祖宗,不尊重平民尊严与权利的势利眼国家,还有那些时时处处都享受特权的“卖民贼”,在广大民众那里会得到怎样的评价,的确值得深思。

文章来源:《博客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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