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3日讯】 薄熙来3月9日对记者说:“打黑绝不是公安一家,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再加上纪委,是多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是由政法委协调的,并不是王立军一个人的事情。”
薄熙来这番话指明了“政法委协调”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这是一条大线索,不可以轻轻放过。他也许在为王立军开脱,也许在为他自己辩护,那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他说得完全对,就完全有效;部分对,则部分有效。我主张,对薄熙来提供的这条大线索,以及由此牵引出来的一系列具体内容,认真进行审查,郑重作出结论。
薄说到“政法委协调”。“协调”的内容是“打黑”。打黑是办案,办案是司法行为,包括侦查,取证,核实,逮捕,审讯,起诉,辩护,判决,直到最后定罪或不定罪,判刑或不判刑,都是司法行为。各种不同的司法行为,必须由职权不同的法定机关,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怎么“协调”得了?谁有本事“协调”?“协调”的权力是谁册封的?
这种册封有没有法律根据?重庆政法委(或中央政法委)协调过哪些案件的哪些具体内容?协调后产生了什么后果?是起了好作用还是坏作用?都应该一一审查。比方说,如果把无罪“协调”成了有罪,或者反过来,把有罪“协调”成了无罪,如果把伪证“协调”成铁证,或者反过来,把铁证“协调”成伪证,如果出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之一,不管是重庆的政法委,还是中央的政法委,都是犯罪行为,都不应该捂盖子。
“政法”大概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别名。我对“政法”是外行。只因受命探讨政治体制改革,曾经邀请中央“政法”各部门座谈过。当时我请教一个问题:公检法有时联合起来协同作战,有时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冤假错案什么时候多,什么时候少?此话一出口,大家——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哄堂大笑,异口同声说:当然是联合作战冤案多,互相制约出错少。
的确,叫它“联合作战”也罢,叫它“协调办案”也罢,大家穿一条裤子,上下其手,沆瀣一气,同心协力,还有什么领导意图不能贯彻,还有什么欲加之罪编不出来!
解放后的新中国,以盛产冤假错案闻名于世。胡耀邦领导平反的几百万起冤假错案,当初是怎么被党和国家制造出来的?其实毛泽东只用了两手:一手领导群众运动,一手协调专门机关。不管是延安整风,还是镇反、肃反、反右派,毛泽东身体力行,“领导挂帅,首长动手”,下达指标,限期完成,必要时找个“副帅”,当个帮手,无不心想事成,把你打成永世不得翻身的铁案。毛死后,情况有变化,两届总书记对制造冤假错案毫无兴趣。不仅毫无兴趣,而且胡耀邦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大家,努力平反过去几十年间的全部冤假错案;赵紫阳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大家,认真依法办案,从今以后再也不要出新的冤假错案。赵紫阳任总书记时,党中央还作出决定,撤销了政法委,改设以调查研究为职能的政法小组,主管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六四天安门镇压以后,由邓小平任命江泽民为“第三代核心”之后,情况也许逆转了?
“协调办案”的政法委也许又应运而生卷土重来了?我是阶下囚,不得而知。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恶果不可能限于重庆一地,流毒肯定遍于全国。说不定,数不尽的刘晓波冤案,陈光诚冤案,高智晟冤案,郑恩宠冤案,吴英冤案……乃至余杰遭毒打的惨案,都是“政法委协调”这种制度的产物。
现在中央要求反思。重庆作为高效打黑的开创者和实验区,正在反思。中央政法委及其书记周永康,恐怕有责任总结“政法委”的领导工作,反思“协调办案”这种制度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合法作用或非法作用。我赞成以法律为指南,顺应公民的要求,仔仔细细彻底查。查外国人的被害案,也查中国同胞自己的被害案,查个案,也查群体事件中的冤假错案,查含冤的知名案件,也要查不知其数的默默无闻的无名冤案。明知是冤假错案,明知是长时期大批量制造冤假错案的罪恶制度,居然得过且过,将错就错,恐怕不仅是庸人,简直是罪人。
文章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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