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20日电) 针对国家体育场(高雄世运主场馆)太阳能发电回售台电,售价低于经济部公告再生能源趸购费率一事,台电上午表示,双方签约于再生能源发展条例施行之前,依法不能适用。
台电公司发言人李鸿洲上午召开记者会说明,国家体育场太阳光电发电系统,由政府全额补助。行政院体委会在民国97年再生能源发展条例(98年7月) 施行前,就与台电签订电能购售契约。
他表示,依据双方契约条款规定,国家体育场扣除自用后的发电可用来抵扣向台电公司购电度数,抵扣后如尚有剩余,则按台电公司回避成本(100年为2.14元/度、101年为2.25元/度) 计算。
李鸿洲指出,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9条第5项规定,条例施行前,已与电业签订购售电能契约者,其设备生产再生能源电能,仍依原订费率趸购。
国家体育场因为是在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公告施行前,就与台电签订电能购售契约,依条例应依原订契约费率收购电能。
他说,国家体育场100年向台电购电度数为187.1万度,其太阳光电扣除自用后计发电33.72万度,并无剩余电力卖给台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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