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行销保险录音 保存期延长

【新唐人2012年4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8日电)金管会今天公布,即日起,保险公司电话行销保单录音存档时间延长,从保险期满后的2年延长为5年。金管会官员说,若无妥善保管录音档,保单若产生纠纷,是以有利消费者作解释。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保险业办理电话行销业务应注意事项”第9点修正规定。

金管会表示,日前邀集业者讨论,皆为了降低电话行销的消费纠纷,以及科技进步对于档案保存功能大幅提升,可以将电话行销的录音档保存期限延长。

根据新规定,电话行销人员进行电话行销要经过要保人同意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并针对传统型人寿保险已提供要保人审阅的契约条款内容、声明书、电话录音记录等相关记录存档列管,保存期限从不得低于保险契约期满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的后2年,延长为5年。

官员表示,应注意事项即日起生效,也就是说今天起电话行销的新契约保单,就可以适用新规定。

官员表示,保险公司的电话行销录音档没有好好保存,若发生保单纠纷,保险公司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将会对消费者做有利的解释。若因电话行销争议或涉讼时,消费者可以得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备份,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只能酌收工本费。

官员说,依据规定,电话行销可以卖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限为免体检及免告知的保件,产险的住宅火灾保险及汽车保险也限制免勘屋或免勘车的保件,所以有额度受到限制。

此外,法规规定,电话行销人员对于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仅能作为承保与否参考用,不得作为行使保险契约解除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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