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12日电)个人资料保护法部分条文引发争议,以致个资法立法通过2年来,迄今仍未上路。法务部今天指出,建议修正个资法具争议性条文,昨天已将修正提案陈报行政院。
个资法于民国99年5月完成立法三读,行政院却迟未公告施行日期,日前行政院和法务部遭亲民党立院党团告发。
个资法部分条文引发争议,导致未上路就面临修法困境。其中第6条规定,特种个人资料,例如医疗、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等,即使取得当事人同意,也不能搜集、处理或利用,违者可处2年以下徒刑。
法务部认为,如此一来,将导致民众到甲医院做健检结果的资料,就算当事人同意,也不能拿到乙医院使用。法务部建议将条文修正为,若基于公共利益,获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搜集、使用个资。
此外,第54条规定,过去间接搜集所得、并非由民众自行提供的个资,需在个资法施行1年内告知民众。金融等产业界对此反弹,认为期限太短,以银行业发行信用卡为例,1年内难以告知6000万人次的客户。
法务部建议删除1年的告知期限,未来要使用或处理现有个资,只要事先告知当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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