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灾死亡补助 拟纳逃跑外劳

【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许秩维台北5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行政院会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修正草案,将纳入合法引进却因故未持工作证的外劳(逃跑外劳),若遇职灾导致死亡,最高可领45个月基本薪资。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修正草案,草案增订,依就业服务法规定进入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工作后,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证明文件的外国人,于遭遇职业灾害事故时,得请领失能及各项生活津贴,最长不得超过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指出,劳动环境已大幅改变,因此希望透过修法,健全职业灾害劳工保护制度,同时建立职业伤、病通报机制,并扩大职业灾害劳工生活保障。

劳委会表示,修正草案增订雇主对劳工照顾责任,劳工若在粉尘、致癌物质等高风险作业环境工作,就算离职或退休,仍可申请健康检查补助;未加入劳工保险的劳工发生职业伤病者,其本人、雇主及就医的医疗机构等也得主动通报。

2010年国道6号发生工安意外,职灾死亡劳工中的非法外劳,因未受职灾法保护,难以申请相关补助。劳委会这次在职灾法修正草案中,也将逃跑外劳纳入职灾保护法适用对象。

劳委会表示,逃跑外劳仅限合法入境工作,但因故变成非法者;若是偷渡或观光签证来台非法打工,不在保障范围。逃跑外劳若遇职灾导致死亡,最高可领45个月基本薪资,目前约新台币84万元;若导致失能,则可请领生活津贴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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