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张谦香港28日电)记者是否有权偷拍艺人的家居生活?香港私隐(隐私)专员公署今天就2起个案裁定记者的偷拍行为违规,严重侵犯隐私。
早前,无线电视台3名艺人向公署投诉壹传媒集团旗下的杂志“忽然一周”及“FACE”偷拍他们在家居生活,前者拍摄了一名艺人在家里的裸照,后者拍摄了两名艺人在家里的亲密行为。
公署今天发表调查报告,强调两家杂志的做法违规,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违反了保障隐私的相关条例,已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纠正行为。
公署指出,两家杂志偷拍的理由是,早前外传有关艺人有亲密关系,但他们公开否认。因此,记者希望拍摄到他们的亲密行为,以作证明。
杂志方面表示,这涉及公众利益。
对于杂志的解释,公署方面表示,上述艺人在家里时,对隐私应有更大的期待,而记者利用长镜头及有计划地窃取他们的个人资料,这是不对的。
公署说,上述艺人是否同居,属于个人行为,没必要向人披露,而这些艺人在此之前也没有高调地公开自己的同居关系,只是在记者追问下做出回应。
公署表示,事件不涉及公众利益,只是杂志为满足公众的兴趣而进行偷拍,当中严重侵犯隐私,不公平地收集个人资料。
公署指出,言论和新闻自由与隐私同样重要,媒体不能因为新闻自由而侵犯隐私,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香港媒体一直享有高度的新闻自由,但近几年来,隐私权日益重要,政府甚至设立了私隐专员公署来保障隐私,而这也是公署方面首次就新闻自由和隐私之间做出如此重要和明确的裁决,相信将对媒体有指引作用。
由于公署没有司法权,因此,它只能要求有关媒体纠正行为,不能做出任何惩罚;受害艺人只能透过民事诉讼索偿。
此外,对于这2起个案能否适于其他人,如政治人物,公署指出,案件各有不同,必须视每起个案的性质而做出不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