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7日电)4月3日是“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4日是清明节。劳委会今天说明,两天都是国定假日依法都应放假,但实施周休二日的企业,则只放1天;隔周休者,可放两天。
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规定,每年“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都在清明节的前一天,劳工在这两节日都应依法放假1天。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今天说明,理论上今年的“妇女节、儿童合并假日”和清明节都应依法放假1天,但若企业比照公务员实施周休二日,因国定假日已挪移到周六、日,因此原则上只在4日放假。劳工若在当天出勤,应有双倍工资或可补假1天。
若隔周休二日的企业,在3日和4日这两天都应放假。劳委会说,如果劳工在这两天上班,在征得劳工同意下,雇主应给2倍工资或另补2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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