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5日电)林姓男子遇车祸受伤,事后因肝癌身亡,其家属指控车祸耽误导致林男无法即时得知病情而提告求偿。台北地院认定林死因与车祸无关,但肇事者需赔医疗费等共新台币86万余元。
北院判决指出,林男民国99年5月间骑机车,遇上前方驾车的王姓男子急速回转,林男紧急刹车而人车倒地,造成右肩受伤等。王男肇事后加速逃逸,事后遭法院依过失伤害等罪,判刑5个月定谳。
林男家属主张,林男事前肝指数正常,原排定要到医院健检却因车祸未果,直到99年9月才发现肝肿瘤,且车祸伤后身体虚弱,不到1年即过世;肝癌死亡与车祸并非完全无关,求偿医药费、不能工作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800多万元。
王男反控,车祸起因是因林男蛇行,其伤势不重可拄杖行走,对方称生活无法自理,是为博取同情。林男有肝硬化等病史,车祸和肝癌致死无关。
法官参酌证人证言和证物后,认定王男虽是肇事元凶,但林男受伤部位并非肝脏,其肝癌致死和车祸无直接因果关系,判决王男需赔林男医药费等共86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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