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6日电)板桥地方法院前吕姓书记官,利用办理民事执行案,伙同王姓男子伪造文书诈财。最高法院维持二审认定,吕、王2人都被依贪污等罪分别判刑14年、11年,并追缴犯罪所得确定。
判决书指出,吕男担任板院民事执行处书记官时,得知民事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还有余款,且债务人死亡,指定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或债务人所在不明,无法对强制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于是与王男共同伪造文书诈财。
吕男于民国97年间,伪造彰化地方法院关防、院长印章及债权凭证等,交给王男,多次声请扣押债务人的余款,并利用自己为书记官,知道执行作业模式的机会,诈财得逞。
不过,板院民事执行处与彰化地方法院调阅相关卷宗时,发现没有债权凭证的相关案号,仔细核对关防后,发现债权凭证上,印文的“彰”与“法”等字的字体,与彰化地院的关防、首长签名印章不相同,确认王男所持凭证是伪造的,全案因此曝光。
吕男一审被判刑15年,褫夺公权7年;王男被判刑12年,褫夺公权6年,并共同追缴犯罪所得新台币1073万余元。二审审酌两人诈得金额、犯罪动机等,依贪污等罪将吕男判刑14年,褫夺公权7年;王男判刑11年,褫夺公权6年,并追缴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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