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利:从“叙利亚之友”看联合国的缺失和改革前途(2)

【新唐人2012年3月16日讯】 也许有人会问,联合国是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其宪章并没有明文限制专制国家的成员资格,你为什么要在谈论联合国机制时对成员国的政治制度揪住不放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如前所述,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保护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推动全人类的人权改善是世界公共事务,其相当一部分职责无可避免地要落到联合国这个目前唯一存在的准世界政府身上,《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也明确地赋予了它这个职责。理论和实践都业已证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该国家的人权保护有着直接的关系,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找到的可以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制度,而专制却是人权的天敌。由此逻辑推衍,联合国成员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就不纯然是这个国家的私事,更不是这个国家政府的私事。例如,叙利亚的长期大规模人权侵害是阿萨德一家独裁制度下的直接结果,而当阿萨德政权对反对派进行大肆武装镇压造成近7000人死亡的时候,以联合国不得干预一个国家的政权更替为理由而阻止联合国应有的行动不仅违背人类正义原则而且是忘忽联合国的职守。

由于中国这样的专制强权和俄国这样的半专制强权从中作梗,联合国面对着叙利亚的人权灾难而无所作为,这件事情本身就说明了,一个成员国的政治制度会直接影响联合国正当处理世界公共事务的能力,改变一个成员国的政治制度在一定的条件下就落入联合国这个准世界政府的公共事务的范畴里。理论上讲,联合国的决策机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进行区分给予不同的投票权重安排,尤其是在涉及到人权的议题上。

虽然,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有权利甚至也有义务,对另外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由于有太多具体的现实利益牵扯到国与国的双边关系中,一个国家就人权议题单挑另外一个国家,其真诚性、持续性和有效性都会有折扣而被质疑,而且,一个国家单独行动的规则是什么?平衡被干预国的主权、其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各方利益的尺度是什么?一个国家单独行动时的政策和实践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常常是随意的,经常会衍生出适得其反的局面。假如联合国可以担当起对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集体干预的角色,它的正当性、规范化以及有效性将会远远超过一个国家的单独行动,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状况也会得到普遍改善。长期以来,人们对联合国的这一角色一直抱有很高的期待。很显然,这一期待不能实现的主要原因是联合国的决策机制为专制国家留下太多可乘之机。

我们需要认识到,联合国的决策机制对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加以区别而给予不同的投票权重,只是一个理想,具体的制度安排是很困难的,甚至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就没有突破口了。我们不应该忘记,联合国成员国中民主国家已经占了多数,而且这个数字还会继续增加,假如拥有一国一票决策机制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超过安理会的权威而对成员国具有制约力的话,问题也许就会迎刃而解。虽然,没有人能保证民主国家在联合国大会每次都遵循正义的原则投票,但是,对于以民主国家为多数的国际机制的基本正义底线还是可以期待的。比如说,制裁叙利亚的议案被俄国和中国扼杀在安理会近两个星期后,2月16日晚,内容大致相同的决议案在联合国大会以绝对多数通过,虽然这一投票结果只有象征性意义,但它仍然是以民主国家为多数的联合国大会正义底线的表明,独裁者阿萨德为此做了一个绝佳注脚,当决议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时,他一改决议案在安理会受阻时对联合国的态度,立即作出反应称:“谁说联合国是一个可以信赖的机构?”

在这次联合国大会参加投票的166个国家中,有137国家投了赞成票,12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7个国家投了弃权票。我们不妨来看看投反对票的是哪些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由权威组织“自由之家”评定的2011年度的自由度等级是什么。

12个投反对票的国家是:中国(不自由),俄国(部分自由),古巴(不自由),玻利维亚(部分自由),白俄罗斯(不自由),厄瓜多尔(部分自由),伊朗(不自由),尼加拉瓜(部分自由),北韩(不自由),叙利亚(不自由),委内瑞拉(部分自由),津巴布韦(不自由)。

在投弃权票的国家里,也只有两个国家是民主的。

由此可见,在民主成员国家占多数的情况下,只要把联合国的安理会的超其他机构的决策权交给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在世界人权事业中应有的功能就有可能会发挥出来,唯有如此它才能保住它这个准世界政府的正义底线。取消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制,增强联合国大会的决策权威和约束力,是联合国摆脱强权政治阴影的开始,是符合联合国决策机制的平等和民主原则的,也是联合国其他改革的基础。

文章来源:《美国之音》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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