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然:中国没有“秘密拘捕”?

【新唐人2012年3月14日讯】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诉法修改草案向人大做报告,其中,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拘捕,可以不通知当事人家属的条款引起社会巨大反响,被斥为“秘密拘捕”。对此,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出面发言,声称:中国没有秘密拘捕。

郎胜先生提出的“中国没有秘密拘捕”的理由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 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

郎胜先生据此说:“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由郎胜先生的发言不难看出,其对“中国没有秘密拘捕”的立论依据,是“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

这是典型的逻辑混乱。如果这种逻辑证明能够成立,那么,日本法西斯可以对当年的侵华罪行辩解说:日本没有侵略中国,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我们没有侵略中国;我们没有搞南京大屠杀,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南京大屠杀。斯大林也可以说:我没有搞“大清洗”,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大清洗”。希特勒也可以说:我们没有屠杀犹太人,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不存在屠杀。毫无疑问,如果郎胜先生的逻辑能成立,日本法西斯、斯大林、希特勒的逻辑同样能成立。

但是,世界绝对不承认日本法西斯、斯大林、希特勒的辩解。因为一种现象的是否成立,看的是事实,而不是当事者宣布有没有、当事者一方的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

那么,从事实看,什么是秘密拘捕,中国有没有秘密拘捕呢?

所谓“秘密”,就国家层面而言,顾名思义,就是不能曝光,见不得人,由少数特定人员掌控的勾当。由此,“秘密拘捕”也就很容易定性,这就是悄悄地拘捕人,不让公众知道、不让舆论知情,不让被拘捕人的家属知道。既然连通知家属都害怕“有碍侦查”,当然更不能在光天化日之下抓人,让公众舆情知晓,只能“悄悄地干活”。这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天,一个人出去就失踪了,不知生死去向,他的父母妻儿亲朋好友遍寻不见,急得寝食难安,四处登报张贴寻人启示之时,这个人已经被秘密拘捕进某个秘密关押点。非到有一天警察机关认为“阻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其家属亲人不会知道下落。更要命的是,一旦这个人在被秘密拘押中被“躲猫猫死”、“喝水死”、“洗脸死”、“摔跤死”、“睡觉死”,警察机关怕承担责任,不说,这个人可能就在人间永久“蒸发”了,他的家属亲人只能在慢慢无期寻找的痛苦中度日了。看看吧,这不是秘密拘捕难道是公开拘捕?要说恐怖,秘密拘捕才是最大的恐怖,因为这是国家恐怖。

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由于中国法律的粗放传统,并没有明确、严格的限定,本身就是一条“口袋罪”,什么都可以往里面放。在民主缺失、法治不彰、国家具体化为政府、政府具体化为主政官员、主政官员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国情下,任何一点不利于主政官员的言行,都可能被拔高到“危害国家安全”。从此前多地出现的地方主政者罗织罪名、动用公检法机关打击迫害维权民众的现象,已经可以看到封建皇朝那种“抄家的知府,灭门的县令”迹象,由此不难想像到“秘密拘捕”继续合法存在的恶果。

再看对待“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是否有需要“秘密拘捕”?通观中外历史,一切司法活动秘密化现象,皆出于黑暗政治的需要,前苏联斯大林时期最为典型,无数持不同政见者在“反苏维埃国家”的罪名下被“人间蒸发”,红色恐怖笼罩苏联几十年。今天读解密档案及众多经历者的回忆录,秘密拘捕造成的国家恐怖主义令人惊心。至于希特勒纳粹德国时期秘密警察的罪恶,世界共知,这里就不用说了。就当今中国来说,几乎所有资源都掌控在国家手中,国家对于人民、政府对于个体的强大与强势,世界无以匹敌。8000万执政党员、数千万党政官员、上千万军警,有什么样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能撼动这样的国家,让这个国家害怕到对当事人实行“秘密拘捕”?通观当今世界,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上公然剥夺犯罪嫌疑人家属知情权的少之又少。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一员且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理当作出表率,顺应潮流,从众而行。若一味强调所谓“国情”,逆普世司法文明而动,除了自我孤立,自成异类之外,于国际地位、国家形象毫无裨益。在司法活动公开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当今世界,秘密拘捕的存在,无疑是一种国际形象的自损、国家文明的倒退。

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秘密拘捕的存在,是警察权扩张,凌驾于国家司法权之上的特征。坊间因此把刑诉法修改草案中“秘密拘捕”条款的保留,戏称为“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警察权力的过于强大,当然不仅仅是利于对付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犯罪,另一方面也是最要命的方面,是架空法治、威胁所有国民的安全,包括威胁警察个体和立法授予警察特权的立法者本身的安全。所谓“作法者自缚”,一切恶法的立法者作法者,无不以整人始、害己终。远如商鞅、李斯,近如刘少奇。最近的则是名噪一时的“打黑英雄”、原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的下场。这位局长在任上,依仗无所不能的警察权力,在“打黑”的口号下左右司法活动、践踏法治之时,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就在致王的公开信中提醒王:“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智者的话言犹在耳,在权势之争中,权倾一时的王局长大人转瞬沦为权势更大者的阶下囚。这一下,轮到他自己来吞咽司法无独立的苦果了。 当然,官方至今为止的说法很温馨:王立军是在接受“休假式治疗”。只是恐怕王的家属也不知道王在何处接受“治疗”,以及接受怎样的“治疗”。 至于这位昔日的警察局长大人是“打黑英雄”还是“黑打局长”,或者本身就是披着红袍的黑老大,鉴于王在辽宁铁岭公安局长任上提拔的继任者逐一翻船,还有待于事实的进一步揭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鉴于现行刑诉法有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无法通知或者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就一直存在秘密拘捕。刑诉法修改草案只是缩小了秘密拘捕的适用范围,没有彻底取消相应条款,这个修改草案一旦获得审议通过,秘密拘捕将在中国继续存在。当然,郎胜先生如果说修改草案对秘密拘捕作出了限制,在保障人权方面跨进了一步,可以成立。信誓旦旦宣称“中国没有秘密拘捕”,明显就是罔顾事实,自欺欺人了。

文章来源:《一五一十部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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