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日电)台芳公司因受托代工胶原蛋白燕窝遭课货物税,但台芳认为他们并非“产制厂商”,被课税不合理,声请释宪。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第697号释宪,认为货物税条例相关规定未违宪。
全案源起于台盐及广珍二公司合作生产“台盐广珍胶原蛋白燕窝”,二公司委由惠智公司代为产制。因惠智公司无机械生产设备,也无工厂登记证,于是又委请台芳食品厂代工,负责产品充填、装瓶。
台芳因未税,遭国税局补征新台币34万余元税款,并依法处罚10倍,即347万余元罚锾。台芳因自认并非“产制厂商”,在打行政官司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
根据大法官会议这次做出的第697号释宪,大法官认为,如果是多家厂商分工,各自先后进行部分的产制行为,均为完成应税货物所必须,因此受托代工者仍需负担货物税。
不过释宪文认为,对于委托多家厂商分工生产时,应认定何者为“产制阶段”,现行货物税条例规定的不够明确,立法机关宜改进相关规定,明定完成应税货物产制阶段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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