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振洲:再论吴英究竟该不该判处死刑

【新唐人2012年2月7日讯】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起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也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融资、金融垄断和民间资本出路等展开了一系列争论。

一个普通的案件何以能迅速演变成为一起法治事件,盖源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普遍关注和关切,也源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忧虑和怀疑。在“吴英案”问题上,一场有关法律、金融、投资和经济领域的现实纠结正袭扰着中国社会和中国人,即使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企业家也难统一观点,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和制度的思索。

关于吴英,曾是浙江东阳的一个传奇,这个1981年出生于东阳农村家庭的她,2003年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七家企业,可谓崛起速度惊人。

也正是由于此,吴英也成了当地媒体关注的对象,义乌、东阳等地民间资金争先恐后流入吴英集团,甚至远在温州的银行也抢着为其贷款。这一年,吴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为中国崛起最快、最年轻的女富豪。

接下来的事情就顺风顺水了,短短半年时间吴英就先后注册了众多公司,集资达到了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这也就是浙江省高院判处吴英死刑的判词和依据。

从民情上讲,吴英集资7.7亿元,多数来自民间资本,现在被她乱投资和挥霍,很多人都血本无归,真是民愤极大。但是,任何人也应该知道,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即使硬通货黄金。世界上没有只挣不赔的买卖,也没有只赚不赔的投资。当初愿意给吴英投资的人,是看上了吴英的盈利,而非看上了吴英的赔本生意。现在吴英赔了个底儿朝天,能怨吴英吗?依我看完全怨自己。如果你当初不看好吴英,或者说不是想发财,会把钱借给吴英这个“骗子”吗?就此事来说,吴英并没有强迫任何人来到自己公司投资,而是很多人主动来投资,自己看走了眼。这又能怨谁呢?

民间借贷,应该说我们国家古已有之,现在对于民间借贷也没有全部加以禁止。一般来讲,民间借贷多利息高,利滚利,对借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受害人多为借贷人,而非放贷人。如果利息过高(国家规定不能高于规定贷款的3倍)就被视为非法。我不知道吴英当初借贷时承诺的利息是多少,反正不会低。如果仅仅从这方面讲,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偏偏是那些放贷人,而非吴英。现在贷款收不回,如果吴英被处决,就等于欠债人灭失,对收回本金更为不利(如果政府用财政还款就是非法的)。

法院审理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我这里真的不明白了,什么叫民间借贷,什么不叫民间借贷?请看事实:吴英办千足堂、汽车租赁等店时,注册资金仅14万元,已经向俞亚素、徐玉兰等人以每万元每天30到50元为回报大量借款,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是啊,吴英的借贷超出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但是放贷的又是谁呢?在此事上,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偏偏不是吴英,而是俞亚素、徐玉兰等放贷人,这样的利息不是逼人太甚吗?现在放贷收不回太正常了,世上哪里见过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率呢?至于法院所说的“吴英所成立的公司均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个别经营活动赢利极少,大多数是处于亏损的状况”就更正常了,无经济效益或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只能说明吴英投资不慎或者投资失败,或者说投资眼光不佳。但哪一个投资者能保证投资百分之百成功呢?如果有人敢保证投资百分之百成功,那一定是骗子。

另外法院还说:“在明知自己没有投资和经营能力,盲目投标江北地块,造成定金1400万元被没收,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近2000万元,用集资款买的价值一个多亿的珠宝,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付给他人130万元。”勿用再说了,“成则王侯败则贼”,如果吴英投资成功,一切光环都可能戴到吴英头上,肯定还能给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干。这就是中国时下做派、做法、作风。如此还侈谈什么法律公正!

我一不和吴英沾亲带故,二也根本不认识吴英,三更无需同情吴英。但是就吴英被判处死刑怎么觉着也不是味道。那么多的贪官应该判死刑而不判,一个小小平民就因为投资失败便被判处死刑实在不公。吴英如果是一个国企老总投资失败了呢,能不能也判处死刑。在这里只是一个葬掉的是借贷国家的钱,一个葬掉的是借贷个人的钱而已,没有本质差别。这也就是我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

2012.2.7于美国北卡

文章来源:《博客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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